“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社會、學校和家庭都會以不同的方式,為孩子們慶祝節日。
然而,對孫雪梅來說,這個節日意味著一種責任的提醒。作為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負責人,孫雪梅最大的追求就是讓孩子“少一些痛苦與不幸,多一些快樂與幸福”。
盡管已不是第一次到鄉村給孩子們講防性侵課程,但大家的反應,還是讓孫雪梅深受觸動。5月中旬,孫雪梅到貴州山區的學校上課,除了老師和學生外,學校食堂的廚師、村干部和志愿者們也都聚攏在操場上,對她的課程表現出了濃厚的興趣。
“很多人在聽完課后對我說,這么有用的課程,自己的孩子卻從沒有接觸過,心里挺不是滋味。”孫雪梅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她聽到這些話后再次意識到,防性侵教育仍然任重道遠。
防性侵教育缺失
出生在農村的孫雪梅,在小學時曾親眼見過同伴被他人以“過家家”為由猥褻,但在當時,孫雪梅只是知道這件事不好,卻不知道怎么去阻止事情的發生,也不知道怎么去幫助那個同伴。
“這件事在我腦海中縈繞很多年,直到現在,當時的場景仍然很清晰。但是,那么多年我也一直沒有告訴大人,因為我不知道怎么開口。被傷害的那個小女孩,也一直沒有告訴她的家長。”孫雪梅說。
長期以來,國人對“性”的話題十分避諱,即便是關于防性侵的安全知識,成年人也難以啟齒。
“孩子不知道怎么預防,在遭遇性侵時不知道怎么應對,在遭受性侵之后還要承受社會輿論的壓力。事實上,防性侵教育與防火防盜教育一樣重要,是需要經常講的,但是,這個內容在我們的教育課程體系中仍然缺失。”孫雪梅說。
2015年,孫雪梅來到西北的一個農村,召集村里的幾個孩子一起,拿著兒童防性侵手冊給孩子們講解。當說到“內衣、內褲覆蓋的地方是隱私部位”時,一個五年級的女孩子馬上用手遮住臉,說“好惡心”。
然而,一個難以回避的現實是,我國性侵兒童案件仍然在發生。
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不完全統計,2013至2016年,全國各地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4周歲以下)案就有1401起,受害人超過2568人。
孫雪梅說,由于諸多主客觀因素造成性侵兒童案件非常隱蔽,難以被公開報道和統計,因此被公開曝光的案例僅為實際發生案件的冰山一角。
精神賠償難到位
中央財經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軒指出,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上,當前的法律制度仍然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李軒注意到,這些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很難獲得精神賠償。
“有很多受到性侵的兒童,單純從身體上看不到受到多大傷害,但其心理創傷極為嚴重。在司法實踐中,關于損害賠償,法院的判決金額往往只是醫藥費等直接經濟損失,而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這顯然與受害兒童的心理傷害和生活上受到的嚴重影響不相適應。”孫雪梅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認為,并不存在對被性侵兒童精神損害救濟的法律障礙。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專門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承擔方式作出規定,即“如果自然人的人身權利遭受嚴重侵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什么算是人身權利遭受嚴重侵害?在我看來,對于兒童尤其是女童而言,如果受到性侵,就應當認定為人身權利遭受了嚴重侵害,也理應支持他們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王軼說。
王軼同時指出,在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關于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中,并沒有把損害救濟限于治療所支出的費用,而是明確把康復所支付的費用都包括在內,只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完全可以把精神遭受損害的康復費用包含在進行救濟的范圍之內。
李軒指出,現行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有局限,一般是根據身體傷殘等級來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然而,法官無法根據自由裁量權對純粹心理傷害進行高額的酌定賠償,因此,司法實踐中即使有少數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也只有象征性的幾千元而已,這對被性侵兒童遭受的精神傷害和將來可能用于心理恢復需要的救濟而言,完全不成正比。
“針對兒童被性侵后難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可以考慮進行專門立法。當然,也可以通過修改現行司法解釋或者制定專門的新的司法解釋來明確賠償的金額與標準,以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李軒對記者說。
18周歲后仍可追訴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進一步予以完善。
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不愿、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后想自己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為受害未成年人成年后尋求司法救濟提供了機會,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王軼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如果以18周歲作為起算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歲。如果發生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的情形,最后計算下來可能還不止是21周歲。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助理王雷指出,這條規定改變了現實中的諸多弊端,是民法人文關懷理念的具體體現。
除了這一條,民法總則在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方面,進行了較為完善的制度設計。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一規定體現了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原則,表明了法律對于這些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進行特殊、優先保護,體現了立法者對于弱勢群體的特殊關愛。”王雷解釋道。
本報北京5月31日訊 記者 蒲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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