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5月23日電 (記者 程春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即大眾俗稱的“共享單車”。 22日,交通運輸部發布十部門起草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用戶注冊需實名制,亂停亂放納入信用記錄等等,同時也對用戶關心的押金、保險、隱私安全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共享單車用戶注冊需實名制
意見稿提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行實名制注冊、使用,運營企業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范對用戶在騎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副主任吳洪洋表示,用戶在支付的過程中需要綁定微信、支付寶或者銀行卡,實名認證付款或者繳納押金,將讓押金、付款有據可尋。信用獎懲體系下,實名認證還可有效杜絕用戶停車過程中的不文明行為。
對于媒體和網友關注的“實名制”,記者注意到目前摩拜和ofo等共享單車企業注冊其實已經是實名制形式,注冊均需要進行手機號驗證。而工信部公布權威信息顯示,2016年12月31日,我國就已經全面實現電話用戶實名登記。
此外,部分共享單車企業則是通過接入支付寶形式供用戶使用,不同城市的用戶可根據自己不同的芝麻分獲得共享單車免押金服務,使用支付寶掃一掃解鎖共享單車。支付寶公布數據顯示,目前超過4.5億的用戶已全部實名。
未滿12歲的兒童禁止使用共享單車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但今年來“未滿12歲孩子騎共享單車時發生摔傷”、“ 11歲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時出車禍身亡”等兒童騎共享單車的安全事件引發大眾關注和討論。隨后,上海、深圳等地交警重申未滿12歲的未成年人嚴禁騎自行車上路。
意見稿在規范企業運營服務中提出共享單車企業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而在意見稿發布前,上海、南京等地為了防止12周歲以下兒童使用共享單車,在地方征求意見稿對共享單車的使用者提出多項要求。
記者在ofo等一些共享單車企業客戶端看到了“禁止未滿12歲的兒童使用共享單車”提示。但現實中甚至出現家長帶兒童使用共享單車的現象。法規之下,執法又該如何展開?多地交警公開表示將加強路面執法檢查處罰力度。而造成嚴重后果的,監護人該承擔責任的,將得承擔。
共享單車載人和裝兒童座椅將屬違規
意見稿明確提出,用戶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得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
隨著共享單車的走紅,中新網記者此前調查發現共享單車兒童座椅也在網上開始熱賣,價格上幾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但在安全性上并不能進行品質的保障。有共享單車企業也公開提示用戶規范用車,勿加裝其他設備。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接受中新網采訪時表示,如果共享單車企業已經明確提示風險或者直接告知禁止使用兒童座椅,用戶騎行時出現安全事故,共享單車企業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違規亂停亂放將納入失信記錄進行懲罰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共有共享單車企業30多家,累計投放車輛超過1000萬輛,注冊用戶超1億人次。同時衍生出亂停亂放影響公共場所秩序等問題,出現共享單車“圍攻”公交車站、堵塞景區門口的現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俊慧表示,共享單車亂停放的問題出現,應該是停車區域設置不足、單車企業維護不力和用戶隨意停放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交通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城市需研究建立車輛投放機制,引導運營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制定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對城市重點場所應當施劃配套的自行車停車點位。意見稿還提出,“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限制其投放。”
此前多地發布的政策征求意見中也均對共享單車停放進行規范。意見稿明確,“鼓勵企業組成信用信息共享聯盟,對用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推廣運用電子圍欄等技術,綜合采取經濟懲罰、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4月27日,國家信息中心與10家共享單車企業簽署信用信息共享協議。
鼓勵共享單車企業免押金 推“即還即退”模式
共享單車自誕生后,其押金問題一直是網友關注的焦點。該不該交押金有人反對有人支持,在一些地區共享單車企業目前也有的需要交納押金,有的不需要交納押金。例如,永安行、優拜單車、小藍單車等在部分城市中,用戶芝麻分達到一定程度,可免押金騎行。
意見稿提出,鼓勵共享單車企業免押金。“但同時意見稿也承認共享單車平臺收取押金的合理性。”李俊慧表示。意見稿要求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積極推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等模式。
5月18日,國家發改委首位女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發改委正力促共享單車信用信息可以共享。未來,“對嚴重違法失信者,限制使用共享單車,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人,可以優先使用或者提供免押金等便利服務。”
目前共享單車注冊用戶超1億人次,押金收取99元-299元不等,若不考慮部分企業在部分城市的免押金行為,行業總押金最低將近百億元。
共享單車數以億計押金形成的資金池如何保障安全?交通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在企業注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號,實施專款專用,接受監管等,并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
共享單車企業需為用戶購買保險
中新網注意到, ofo等企業為每位規范使用ofo單車的用戶購買了保險。但也有共享單車企業目前沒該項服務,并規定,如用戶不幸發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戶能證明該意外或事故是因所騎行的自行車本身固有缺陷直接導致,否則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用戶騎行因共享單車本身質量問題出現安全事故,企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共享單車沒質量問題,用戶在騎行發生事故,那應按照交管部門對事故認定結果執行。北京的共享單車政策征求意見稿就明確,承租人對騎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門事故認定承擔相應責任。
為保障用戶安全權益,記者梳理顯示,已發布的地方共享單車政策意見稿的城市中,深圳、南京、成都提出企業應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險等保險。但并不是所有城市都提出這一項規定。
意見稿則明確提出,共享單車運營企業要創新保險機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障用戶和其他人員人身安全。同時要求投放車輛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定。
企業采取用戶信息不得超服務范圍
針對用戶比較關心的網絡和信息安全問題,交通部有關負責人解讀意見稿時表示,一是,企業需將服務器設在中國境內,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強化系統數據安全保護。
二是,規定相關信息使用范圍,要求運營企業采取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范圍,相關數據在國內儲存和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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