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搶劫、盜竊他人財物兩次被判刑罰,仍不思悔改,多次闖入他人商店盜竊香煙及錢財。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博樂墾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盜竊罪判處王東海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因為自己經營商店,熟知商店的煙草經營模式,王東海便起了貪念,想偷竊香煙。2016年6月至10月間,王東海多次采取剪鎖撬窗的方式,進入他人商店盜竊香煙及現金。為防止留下罪證,他在盜竊時戴上手套、口罩,并將攝像頭轉開。盜竊后,王東海將剪掉的被盜商店鎖鏈帶走并扔掉。為躲避檢查,他將裝有盜竊贓物的車輛停在離家較遠的地方,待覺得安全后才將車開回家。
2016年10月22日,公安人員在王東海家中將其抓獲,從其家中查獲了大量香煙。到案后,王東海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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