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河南省中部、西與省會鄭州市毗鄰的開封市也加入了樓市限購限售大軍,規定新建商品住房滿3年方可轉讓,半年內漲幅不得高于5%,一年內漲幅不得高于10%。
開封市人民政府網站5月15日公告《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通知》的九大條政策主要以穩定市場、控制房價、約束房企為主。
其中,第七條遏制房地產投機炒作行為,明確自發文之日起(含),凡在開封市區(不含祥符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滿3年方可上市轉讓。交易雙方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的,參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執行。
第五條規定原則上半年內漲幅不得高于5%,一年內漲幅不得高于10%。《通知》強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并對外銷售的商品住房,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取近期內該項目銷售均價,市住建局指導實行限價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價格外不得加收任何費用。首次銷售的項目成交均價參考周邊同類型、同品質樓盤;非首次銷售的項目,成交均價原則上不得高于2017年4月以前的成交均價。原則上半年內漲幅不得高于5%,一年內漲幅不得高于10%。對高價盤、漲幅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項目,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網簽資格。對于捂盤惜售、捆綁銷售、刻意隱瞞真實成交價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建局暫不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市住建局停止其已發放的商品房預售許可。
《通知》要求,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條件中“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為:工程形象進度一半以上。結合土地出讓溢價率提高項目預(銷)售條件,居住用地出讓溢價率達到150%以上(含)的,項目主體結構完工后方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溢價率達到200%以上(含)的,辦理商品房現售。
《通知》強調嚴厲查處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禁止企業以誠意金、VIP卡等形式蓄客,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嚴禁采取拖延開盤時間、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盤惜售、制造供不應求假象。對涉案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一經查實,依法從嚴從重處理,開發企業停止預售及網簽,2年內不得參與本市土地交易,中介機構吊銷營業執照,并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開封是河南省省轄市,轄杞縣、通許縣、尉氏縣、蘭考縣、祥符區、龍亭區、順河回族區、鼓樓區、禹王臺區和開封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其中蘭考縣系省直管縣。全市總面積6266平方公里,總人口550萬人。開封市河南省新興副中心城市、中原經濟區核心區城市、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主體城市之一。
附: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
汴住建文〔2017〕166號
開封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各縣、祥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遏制房地產投機炒作行為,穩定市場、穩定房價,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開封市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公示制度。
(一)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公示方式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以“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http://www.kfjs.gov.cn/)為載體,采用網絡公示的方法,由市住建局負責。
商品房預(銷)售信息銷售場所公示:采用售房場所設立公示牌方式進行,由開發企業和銷售企業負責。
(二)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公示內容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前公示內容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坐落、樓號、層數。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后公告內容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坐落、樓號、層數、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證號、預(銷)售有效期。
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內容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商品房樓盤信息表、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三)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公示期限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前公示:在受理及現場勘驗無誤后,在“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后公告: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準后,在“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上予以公告。
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售房場所公示:自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準后開始,至售房結束。
(四)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公示的監督
公示、公告期間社會各界可通過書面、電話、傳真等形式向市住建局舉報和建議,市住建局負責收集并建立臺賬,經核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未按照要求進行公示的,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市住建局停止其商品房預售許可。
二、全面實行新建商品房網簽合同備案。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批準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應一次性公布房源(房源鏈接:http://61.53.69.130:8089/),自發文之日起,原商品房買賣紙質合同全部終止,全面采用商品房網上簽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網上備案,已備案的房屋經批準撤銷備案的,凍結該房屋交易資格,滿一年后方可上市。
房地產企業未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合同備案的,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停止其項目商品房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市住建局停止其商品房預售許可。
三、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監管。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條件中“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為:工程形象進度一半以上。
四、引導企業理性競價。
自發文之日起,結合土地出讓溢價率提高項目預(銷)售條件,居住用地出讓溢價率達到150%以上(含)的,項目主體結構完工后方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溢價率達到200%以上(含)的,辦理商品房現售。
五、實施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監管。
自發文之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并對外銷售的商品住房,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取近期內該項目銷售均價,市住建局指導實行限價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價格外不得加收任何費用。首次銷售的項目成交均價參考周邊同類型、同品質樓盤;非首次銷售的項目,成交均價原則上不得高于2017年4月以前的成交均價。原則上半年內漲幅不得高于5%,一年內漲幅不得高于10%。對高價盤、漲幅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項目,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網簽資格。對于捂盤惜售、捆綁銷售、刻意隱瞞真實成交價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建局暫不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市住建局停止其已發放的商品房預售許可。
六、加強房地產市場調研。
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對已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進行調研,制定科學的商品住房供地計劃。督促開發企業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盤活閑置土地及爛尾樓盤。科學分析住房市場供求關系和發展趨勢,超前提出處置方案。
七、遏制房地產投機炒作行為。
自發文之日起(含),凡在開封市區(不含祥符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滿3年方可上市轉讓。交易雙方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的,參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執行。
八、嚴厲查處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禁止企業以誠意金、VIP卡等形式蓄客,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嚴禁采取拖延開盤時間、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盤惜售、制造供不應求假象。對涉案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一經查實,依法從嚴從重處理,開發企業停止預售及網簽,2年內不得參與本市土地交易,中介機構吊銷營業執照,并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九、加強房地產市場預期引導和調控。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增強社會責任感,不得哄抬房價牟取暴利。廣大業主應回歸理性購房,不要盲目入市參與炒房,制造市場恐慌情緒。各個部門應高度關注房地產市場,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2017年5月15日
(原標題:開封樓市新政:買新房3年不能賣,房價半年漲幅不能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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