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倒在路邊綠化帶中,掙扎6小時無人施救后死亡。對此,死者家屬將涉案4家單位訴諸法庭,要求4家單位連帶賠償各項費用合計20多萬元。誰該為老人的死亡負責?近日,江南區法院審結了該起備受關注的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原告不服判決已上訴。
案件回顧 老人綠化帶里死亡家屬起訴四單位
去年7月27日上午,81歲的黃老先生外出買菜一直未歸。到傍晚時分,他被人發現倒在白沙大道南寧某汽車銷售公司白沙分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和相鄰的廣西某汽車貿易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管理和使用的草地上,不幸死亡。
幾天后,家屬在查看事發地監控視頻發現,老人生前經過此處時,踩到了草地上一個長滿草的坑摔倒,在烈日暴曬下掙扎數小時后死亡。其間,曾有旁邊4S店的工作人員上前查看,但最終沒有停留,也沒有進行施救。
事件經報道后在社會上引發熱議,老人的死究竟誰來承擔責任?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責任?
死者家屬認為,這片綠化帶在A公司和B公司管理和使用的區域內,綠化帶中一個長滿草的坑存在安全隱患,但兩家公司都沒有懸掛任何警示標志和采取防護措施,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而南寧某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作為A公司的總公司,應與A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案發時綠化帶已被征收并由南寧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進行管理和使用,D公司在草地上挖坑,但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應對此承擔責任。
在協商無果后,死者家屬將這4家單位起訴至法院,要求4家單位連帶賠償各項費用合計20多萬元。
庭審辯論 四被告均稱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去年12月8日,該案在江南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共同辯稱,經過政府批準,C公司承租包括事發草地所在區域的土地已經被征收。D公司已收到補償款,綠化園林已圍上1米多高的欄桿阻擋行人穿過草地。故A公司、B公司、C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D公司則辯稱,白沙大道后排綠地園林綠化工程屬于政府項目,D公司受政府委托作為總業主與南寧市綠化工程管理處簽訂一份《代建管理合同》,約定由南寧市綠化工程管理處承擔代建職責,負責項目設計招標、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驗收、項目交付等工作,2015年5月30日已完成工程施工范圍內園林綠化,工程完工后交付管理使用單位。
原告所述的草坑所在的項目業主并非D公司,對草坑的形成沒有過錯,且D公司不是涉案區域管理使用單位。故D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綠化帶原系A公司承租的部分國有土地,在被征收前由A公司管理和使用。2015年5月25日,D公司與A公司就涉案綠化帶補償事宜簽訂《國有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書》之后,涉案綠化帶由D公司進行管理和使用,D公司對涉案綠化帶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至于D公司將涉案綠化帶具體交由誰施工,系其行使權利的具體表現。涉案綠化帶位于A公司和B公司前方,但C公司和A公司并沒有對涉案綠化帶享有支配權和管理權。故原告主張A公司、B公司、C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請求,依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 原告因舉證不能被駁回全部訴請
而關于D公司對老人的死亡是否具有過錯問題:涉案綠化帶北面有約1.5米高鐵柵欄,該綠化帶非公共場所和道路,亦非必經之路。黃老先生作為80歲高齡的老人,看到綠化帶內雜草叢生,仍然進入綠化帶內撿東西,將自己置于不一般的境況之中。
老人在綠化帶內因腳似乎被草或什么東西絆了一下摔倒坐在草地上,可見他摔得并不嚴重。這是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的結果。依照常理,一個沒有任何疾病的正常人在輕微摔倒之后是可以站起來的。但老人摔倒后在草地上坐了約半個小時,之后自行躺倒,之后又扇扇子,再之后又搖樹枝,說明其在此期間意識尚屬清醒。
從12時36分到14時27分期間,不時有人從他旁邊經過,但他似乎沒有向人求救,說明他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且老人死亡之后未解剖尸體,致使老人死亡的真正原因無法查清。對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此外,原告主張因綠化帶內存在一個深20厘米的坑導致老人死亡,但從其提交的錄像光盤看,無法確定老人摔倒與該坑有直接因果關系,且該坑不深,對于一個身體健康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構成危險的。對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因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D公司對老人的死亡具有過錯,因此,D公司對黃老先生的死亡沒有過錯,不具備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故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不能成立。最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原告不服判決已上訴。
(原標題:老人草地死亡管理方被判不擔責 原告不服已經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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