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國家一直在推動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尤其在每年“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后,關于帶薪年休假的討論總會掀起一個熱潮。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對不少勞動者而言,帶薪年休假仍只是一個很美好的愿景。在帶薪年休假這件事上,勞動者是怎么看的,用人單位又是如何操作的?《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調查。
本報記者 趙麗
本報實習生 劉雪妍
“帶薪年休假,對我來說就是兒子識字掛圖上那個金黃的大餅——看著挺好,但吃不到。”在北京市某民營企業從事企業推廣工作的趙先生一臉苦笑。
這樣的苦笑,在記者走訪中比比皆是。
與之相對應的是,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聯合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其中規定,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對于這樣的規定,看似有“老生常談”之意。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就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具體規定,并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責任。
然而,帶薪年休假引出的問題仍然不少。除了用人單位的原因以外,職場人的心態、理念也有待改善。
為什么不敢休年假
在北京市某三級醫院擔任科主任的趙醫生看來,他的帶薪年休假只能是“紙上福利”,因為他的下屬如果休假,手術量就要由他這個科主任頂著。即使如此,科里大部分人的狀態也是“大部分人不敢休,會被調班的同事恨死,因為休假意味著其他同事要連軸轉”。
比如說科里的護士梅子,為了能休年假陪女兒,只能選擇“連續上24小時班”。
還有就是領導都不休年假,下屬敢休嗎?
梅子曾經在一家由某系統職工醫院轉型而來的二級醫院供職。2015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下發后,擔任護士長的梅子接到了護士們關于年假的種種問詢。院領導給出的回復則是:“小小的職工醫院,不可能在推動國家標準上起到實際作用,‘起哄架秧子’的事,咱不干。”事實上,醫院領導層也確實起到了“帶頭作用”,院領導本人全年無休一心撲在工作上。
與該醫院領導類似,一位股份制公司的高管在過去3年中從未休假,乃至他的妻子臨產,他都在外地出差。他本人表示,自己一心工作,實在無心休假。
“近些年人力成本不斷上升,用人單位尤其是中小企業希望通過減少員工帶薪休假時間來降低成本,因而不愿主動落實帶薪休假。”上述全年無休的高管這樣袒露心聲。
“我老公不是高管,只是個金融小兵,但仍舊全年無休。孩子出生時,他都不在我身邊。對于他來說,能正點下班就已經很滿足了。我老公不休年假的理由是‘要是對待遇不滿離職,分分鐘有人取代你’。”北京市民趙晶對記者說。
在北京一座寫字樓做保潔工作的小莫,更是有假不敢休。“我每天早晨10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除去吃飯休息時間,一天工作將近10小時,沒有周末和假期。月工資3800元加全勤獎300元,月薪一共4100元。如果我休假,一天就要扣100元左右,休息一周,七八百元就沒了,負擔太重。”小莫很平靜地告訴記者,她常年無休,也不希望休假,因為休假就意味著扣錢。對于一雙兒女正在老家上中學的她來說,這無疑是不明智的選擇。她堅持每月都能拿到300元的全勤獎。
強制休年假套路多
在年休假安排方面,單位和職工雙方貌似處于平等協商地位,但事實并非如此。在實踐中,職工休年假的決定權還是掌握在單位手中,職工沒有休假主動權。
在采訪中,記者聽到了這些吐槽:
“之前公司的休假有帶薪年假、帶薪事假、帶薪病假,事假和病假。請假只要有正當理由一般都會批準,但請什么假不會強制要求你。年假可以一天一天休也可以一起休。換了老總之后,公司突然強制要求,只要是請假,無論事假還是病假必須拿年假抵消。因為所有員工都是工作10年之內的,每年只有5天年假。年假抵扣完后才能請帶薪事假、帶薪病假,員工不能提出異議,否則不批假。”
“公司同時規定不可以將未用完的年假順延至第二年,也規定欠班一年沒還完的第二年接著還,規定員工年假的一部分必須用于公司安排。”
“春節放假期間,公司會統一安排把一年的5天年休假中的4天在春節法定假期用掉,4天年假必須在春節時用,而且新入職未滿一年的沒有年假也要休,強行按事假扣錢。”
在走訪中,記者了解到各式各樣強制休年假的案例。比如,有的企業會對年休假進行統一安排——春節時多放5天,8月放5天,剩下天數再行請假;有的限制次數,如“連續休假不得超過?天”等。至于學校教師,因為有寒暑假的關系,更不可能另行自主安排休假。還有的公司要求休假員工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以便工作遇到問題時能夠得到及時處理。
一些企業搞“過期清零”
除了一些用人單位強制休年假的套路,還有些單位規定年假必須當年休完,否則過期清零。
每年從12月中旬起,某國企負責人于文每天都要給至少一名員工批年休假,最多的時候,一天有五六名員工來請年休假。“咋這么密集?”于文問。員工的答案則很簡單——“再不休,我今年的年假就要清零了”。
“每年年底是我最著急的時候,就怕年假被清零。”在北京一家公關公司工作的方茹,工作強度大,晚上和周末加班是常態,可以說是身心俱疲,唯一的盼頭就是能休幾天年假放松放松,但往往都要“順延”到年底。
去年夏天,方茹本想去海邊度假,可那時有不少同事扎堆請假,為了不影響公司正常運轉,領導規定,員工休假要提前申請,大家錯開時間,不能同時請假。
然而,暑期過后,工作任務加重,方茹負責的兩個項目讓她焦頭爛額地忙了3個月。眼看已到年尾,方茹趕緊向部門主任請年假。可領導答復,年底任務非常重,好幾個客戶的活動都急著在年底前做完,就不要在這時候休假了。
最后的結果是,方茹的年假泡湯了。根據方茹所在單位的規定,“當年帶薪年休假沒有休完的,將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也就是說,在規定時間前,員工沒有休完的年假視為自動放棄,單位不會給錢。
“這樣的規定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將員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勞動者當年度尚有年假未休,可以與單位協商在次年補休或者支付工資報酬。”曾審理過多起帶薪休假案件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汪洋法官分析說。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補休必須在同一年度進行,用人單位不能以跨年為借口將補休清零。”北京律師徐佳向記者介紹說,從她接觸的案例而言,主要是由于職工及其所在的單位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弄明白,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故意“揣著明白裝糊涂”。
年休假不能清零,是不是可以無限累積?汪洋表示,年休假也是有時效的。在實踐中,勞動者可以主張申請仲裁前兩年的年假,兩年期間法院是支持的。至于兩年之外的未休年假,除非勞動者能夠舉證而且單位沒有以時效為由抗辯,否則法院不會支持。也就是說,員工積攢的兩年以外的年假,如果單位拒絕補休或者給錢,你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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