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貨船改裝成采砂船,在長江禁采區瘋狂作案,僅2個月采江砂6000余噸。但偵查期間,采砂范圍是否違法、涉案金額如何認定都遇到了認定難題。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及時介入,引導取證,明確案件事實認定標準和依據,近日順利將3名犯罪嫌疑人批捕。
2017年2月24日凌晨,巡查公安民警發現一艘貨船改裝的采砂船在長江水域盜采江砂,遂將該船船主王義兵、船長江賢紅及協助轉移盜采江砂的張仁運當場抓獲,現場查獲江砂250噸。
江漢區檢察院獲悉案情后,提前介入。但在引導偵查機關取證過程中,該院發現,武漢市政府與湖北省水利廳在劃定禁采區范圍方面的規定存在不一致:前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條款,規定“除鐵板洲采區等規劃采區外,長江水域武漢段為禁止采砂區域”,后者則依據國務院令,規定“航道內及航標周圍20M范圍為禁采區”。這直接關系部分涉案行為能否被認定為違法。
“水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國務院令則屬行政法規。依照上位法優先原則,我們建議公安機關采用武漢市政府依據上位法制定的法規,對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江漢區檢察院檢察官李平解釋道。
所盜采江砂價值認定問題也成為焦點。李平介紹,根據“兩高”去年底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
根據物價部門鑒定,江砂市場價格為每噸40元;而該案嫌疑人銷售江砂的價格每噸從7元至14元不等,兩者懸殊較大,單以銷贓價格認定案值明顯違背常理。經討論,江漢區檢察院認為,本案應屬“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建議公安機關根據交易雙方口供、參與采砂人員陳述及相關書證綜合認定嫌疑人所盜采江砂數量,再乘以物價部門鑒定的單價,得出該案案值。
案件移送江漢區檢察院后,該院經進一步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王義兵、江賢紅、張仁運自2017年1月至案發,在長江禁采區盜采江砂共6000余噸,涉案總金額22萬余元,遂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三人批準逮捕。(記者周晶晶 通訊員趙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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