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23時許,深圳市南山區,站在路邊的拖車司機陳金華被一名酒駕司機撞倒,最終掉落至高出地面約1.9米左右的拖車車斗內,這導致他被“遺忘3個小時”。
傷情鑒定顯示,陳金華重傷二級。至今,仍說不清楚話,行走困難,還在醫院做康復治療。陳金華的家屬認為,除了肇事司機有責任,交警在處置這起交通事故中失責,“被遺忘3小時”讓陳金華錯過最佳的治療時機,故起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山大隊(以下簡稱“南山交警大隊”),索賠2012880.1元。
對此,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鹽田法院”)2016年11月審理認為,考慮到交通事故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南山交警大隊實施的搜救是一個不斷收集信息和判斷的過程,特別是陳金華被撞后掉至隱蔽的拖車車斗中,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南山交警大隊在搜救過程中發動各方力量一直多方尋找,沒有故意延誤或放任,不存在未履行救治義務的違法行為,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對于上述判決結果,2017年4月11日,丘美華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家屬無法接受,已經上訴并開庭審理,但尚未二審宣判。
陳金華至今在住院做康復治療。本文圖均為 丘美華 供圖被撞后掉至近兩米高拖車車斗內
1986年出生的陳金華是一名拖車司機。2016年1月22日下午,陳金華駕駛粵A88267號中型拖車作業,沿深圳南山區沿北環大道自西往東行駛至高發天橋路段時,中型拖車發生故障,陳金華將車輛停靠在最右邊的車道。
當日23時30分許,陳金華等來了另一輛拖車:楊志強駕駛粵BX6243號重型拖車。然而,就在楊志強駕駛粵BX6243實施牽引作業時,一輛粵B0X0C1小汽車駛過,撞上路邊的陳金華、開車的楊志強及兩輛拖車。事后查明,粵B0X0C1的駕駛員胡光旭酒駕。
該事故導致陳金華重傷二級、楊志強輕傷一級。南山交警大隊于2016年3月2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上述交通事故胡光旭承擔全部責任,陳金華、楊志強無責任。
交警接處警記錄卡。事后,陳金華起訴肇事司機胡光旭,后雙方達成《道路事故賠償協議書》,陳金華獲得除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外共計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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