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逃避賠償 四百萬房產一元轉讓
李奇(化名)駕車撞傷行人王然(化名),導致王然身受重傷,身體癱瘓,法院判決李奇賠償王然各類損失160萬元。判決后,李奇始終拖欠錢款,甚至將自己名下價值百萬的房產讓給母親,價格僅為一元。受害人親屬發現后認為李奇此行為系逃避賠償,將李奇及其母親訴至法院。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奇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影響到對受害人的償付,因此判決撤銷李奇轉讓房產的行為。
價值四百萬房產一元轉讓
肇事人李奇開車將受害人王然撞傷,王然身體癱瘓,無法動彈。考慮到后續護理費等費用,法院最終判決李奇賠償王然160萬元。判決生效后,李奇僅賠付了10萬元便不再繼續賠付。
此后,受害人王然家屬通過法院查詢系統,調查到登記在李奇名下的一套房產近期被轉讓,該房產70余平方米,位于通州,目前價格約400萬元,房產被轉移到母親名下。受害人家屬認為李奇此舉系為逃避執行而轉移房產,在多次要求李奇履行判決義務未果的情況下,受害人家屬將李奇及其母親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李奇及其母親之間的房產轉移行為。
法院撤銷該房產轉讓行為
通州法院受理此案后調查發現,李奇為逃避債務,在法院判決后將其名下的房產以一元的價格賣給了其母親。庭審中,李奇的母親辯稱,李奇名下的房屋本是自己出資購買,購買后登記在兒子名下,對于李奇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自己不知情,故不同意受害人的訴訟請求。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受害人王然與肇事人李奇經法院判決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根據法院判決內容,李奇負有及時、全面地向王然履行判決所確定內容的義務。本案中,李奇在交通事故訴訟期間將自有房屋出售于其母,且出售價格僅為一元,對王然的債權利益造成實際損害,故王然及家屬要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這次房產轉讓行為。
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行為可撤銷
漷縣法庭井龍法官表示,根據現有證據,該處房產合同是肇事人李奇所簽,房貸也是李奇所還,沒有證據證明李奇母親出錢購買,即使能夠證明,轉讓房產行為也可以被撤銷。
井法官說,在負債情況下,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無償將財產轉讓給他人,并且此行為影響對債權人的償付,此類轉讓行為應予撤銷。井法官表示,在這起案件中,只要肇事人李奇在車禍發生后的任何時間段,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導致李奇現有財產不足以償付被害人,該類轉讓都可以撤銷。如果李奇以合理價位轉讓財產,那么轉讓行為不必撤銷,但所獲錢款應用于償付受害人。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