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拉架誤傷同學 被判支付整容費
北京晨報訊(記者 李傲)初一學生小李在拉架過程中用鉛筆刀將小張臉部劃傷,小張因此面部留下一條10厘米的疤痕,經多年整容治療花了3萬多元費用后,將小李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整容費用。日前,房山法院判決支持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小李與小張原是北京某校初中同班同學,2011年4月的一天,兩人因瑣事發生口角,隨后發生了肢體沖突,班主任發現后對兩人進行了口頭批評教育,兩人互向對方道歉了事。怎料小李的姐姐得知此事后找小張進行質問,兩人再次發生口角,爭執中小李的姐姐給了小張一記耳光,此時小李恰巧經過,在給兩人拉架的過程中,小張被小李手中所持的鉛筆刀劃傷左臉。
經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張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偏重)。當時,因小李不滿14周歲,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因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2012年小張曾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李的監護人賠償其醫療費等費用,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件雖已暫時平息,但小張的面部留下了一條10厘米長的疤痕,近幾年小張先后22次就醫,為此花費各項費用3萬余元。小張認為,自己醫療整形的費用應當由小李負擔,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李賠償自己醫療整形費等費用3萬余元。
被告小李認為,兩人的糾紛五年前已經由法院判決解決,也對小張進行了賠償,而小張整容屬于自愿,是基于個人所為,費用應當自負,不同意賠償小張的整容費用。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李持鉛筆刀劃傷小張致其受到輕傷(偏重),理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承擔的責任,已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予以確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相應的合理損失,F原告對被告所致的左側面部外傷進行瘢痕切除術及激光治療,應屬于合理及必要范圍的治療,其治療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小張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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