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晚,天津大悅城南開店4樓中庭,兩個孩子墜樓當場身亡。兩個孩子,大的四五歲,小的兩三歲,事發時兩名幼童被父親同時抱著在商場四樓欄桿處看夜景。結果,一個孩子跌落,父親條件反射去抓,非但沒有抓住,懷里的另一個也墜落了。律師王優銀認為,家長是否有刑事責任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目前來看,第二個孩子的死亡中家長要負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比較大。
不應過度指責這位家長
馬進彪
對于這位家長來說,這是一個無法終止的噩夢。由于自己的失誤,失去了兩個孩子,這只是噩夢的開始,而在今后的生活中,這位家長則無法擺脫最后場景在心中的重復出現,這是人的心理反饋,也是人的意識停頓,不管是誰經歷了這樣不存在原諒借口的事,精神上都會難以自拔,可能成為終生之恨。
但是,在現實社會中,每個人都是壓力傳導體,不管是誰,不幸遇到了什么樣的事,周邊的人和社會環境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疏解壓力的導體。而作為身心正處在極度高壓之下的這位家長來說,盡管他存在著極大的失責,但他也是一個人,現實已經對他給予了足夠的精神懲罰,而且這種精神懲罰會伴隨他終生。
然而,文明社會的進步目標,對于親情之間來說,并不是非要懲罰已經有了負罪感的人。這位家長,雖然活著,但在他心理層面的感受一定是生不如死。懲罰一詞,其來源于大自然的翻譯,意為自然力給予的天來之罰。但對于這位家長來說,生不如死的負罪感,已經是一種不罰自痛的最高懲罰。
而出于文明社會的本真目標,那就是要讓有負罪感的人,盡可能早日得到人性的基本關懷,這是人類社會進化出的一種對負罪感的洗滌方式,它的意義在于人性的召喚與心靈的回歸。人去不能復生,兩個孩子已經到了天堂,而這位家長還在人間,因而他也是文明社會進步要包容的一分子。
因此,對于這位家長來說,社會環境不必給予他責怪,試想,父親之心的責任高度,難道還不如責怪之心嗎?在文明社會中,每個人都是壓力傳導體,但也正是因為文明二字,才使得壓力傳導成了一種人性化的傳導。在這件事中,律師王優銀認為,家長是否有刑事責任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目前來看,第二個孩子的死亡中家長要負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比較大。
這可能是一種來自于法律的現實,但任何法律的本意都不支持“一罪二罰”。這位家長已經受到了來自心靈深處的懲罰,因為他本身不是主觀故意,如果再讓他負擔一次刑事責任,顯然法律就扮演了多余者的角色,因為法律懲罰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身心合一的境界,即被懲者在得到刑罰的同時,心靈也感到無限的痛苦。
而就這位家長的精神現狀來講,極度的負罪感,就是一種發自心靈的痛苦,在這種發自于根的痛苦上,也就沒有必要再給予什么刑事責任。而社會聲音的傳導,應當向著有利于給予這位家長心靈回歸的方向發展。同時,對這件事的社會反饋來說,更應當將重點廣普地放在如何防患于未然上才對,而不能只是簡單地停滯于對這位家長的責怪。
對監護失職的家長更該譴責
止凡
發生在天津的這一幕人間慘劇,本是不該發生的意外。按照我們通常的思維,人們首先要去追問商場的責任。可是,人家的護欄高度是達標的,孩子也不可能爬上去。這一條“問責”的路子被切斷后,人們想到的是帶孩子的人。如果當時帶孩子的是家中保姆或者是其他人,那肯定是對方的全責,應該為過失殺人承擔刑事責任。可是,當時抱著孩子的不是別人,而是孩子的父親。
這就比較難辦了。因為,我們都會不自覺地把自己代入到這個父親的角色。這起慘劇對我們來說,只是一個可怕的意外事故,而對孩子的父母來說,可能是終生無法走出的陰影。這一生,活著的那位父親也許不再有靈魂。既然他是此刻最痛苦的人(死去的孩子已經無法感知痛苦),他也承受了喪子的代價,那么,我們對他就應該只有同情,而不能有絲毫譴責,要不然就是太過殘忍。
讓家長為孩子的死亡承擔過失殺人刑責,這在我們的“道德”里,簡直是不可理解的。事實上,我們從來還沒有過這樣的先例。家長只要不是故意殺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僅是可以免責的,而且是可以被社會同情的。我們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意識,是因為我們沒把孩子看做獨立的個體,而僅僅是作為家長的附屬物品,一個人因為過失致使自身“物品”不幸消逝,當然沒有追責一說。
回顧過往的不幸事件,絕大多數的兒童意外事故,都是因為監護人的不當監護或者失職失責造成。在社會上的好心人事后表達悲憫之情時,真正該問的問題其實是:他們的父母在哪里?他們為什么沒能管好自己的孩子?父母二字,意味著責任,負責生,更要負責養,負責管。但是,從沒人考核過某男某女為人父母的能力,也沒人可以剝奪他們的監護資格,哪怕他們親手將孩子置于危險之中,他們的責任也僅僅是,在事后追問政府的責任,社會的責任,以及他人的冷漠。
讓小孩隔著護欄玻璃在四樓往下看,已經是必須制止的危險行為,這個父親居然把孩子抱到欄桿上面趴著看,而且一次抱兩個。這不是太自信,而是太無知,太沒有安全意識。雖然他是兩個孩子之外,整個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但是他同時也是這起慘劇的直接釀造者。他應否為此承擔刑責?要回答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換個人就可以了,假設他不是父親,他還能免責嗎?答案肯定是不能。既然如此,孩子是獨立的生命,做父親的過失致死,憑什么就可以免責?
同情是一種可貴的情感,基于感同身受的同理心。但是,濫施同情有時候也會壞事,因為它混淆了是非,把應該交給法律的問題,繞道交給了道德。因而,本應產生的警示效果無法產生,悲劇只是被解讀為令人同情的悲劇,而不是失職父母的責任事故。這是不對的。一個父親對孩子做了不可理喻的錯事,圍觀者首先應該做的,是站在孩子的立場,對做錯事的父親予以譴責,而不是站在父親的立場,為其不幸的后果,掬一把同情之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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