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公安部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民憑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可本月17日,南京六合區新篁派出所來了一位8旬老人要求為自己開具“生存”證明讓民警很是為難。
通訊員 六公宣 揚子晚報記者 任國勇
17日上午,六合公安分局新篁派出所來了一位老大爺,他手持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優撫證要求派出所為他出具一份自己還活著的生存(健在)證明。老人活生生的就站在自己面前,這怎么開呢?這讓民警很無奈。
再三追問原由,老大爺道出實情。原來,他84歲了,年輕時參軍,復原后被分配至南京市某國營單位工作,上世紀90年代國企改革中,老大爺所在的單位倒閉,公司職工集體由某國家機關托管,老大爺退休后回原籍新篁居住,但為了領取某部分補助,必須還要到原單位領取。領取時,他被要求開一份“生存”證明。
針對老大爺的要求,民警解釋,公安部已經作出規定,這不在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之列,但老人家聽不進去,認為派出所也是政府部門,民警陷入兩難。不為他出具“證明”吧,老大爺就不能拿到補助;為他出具“證明”吧,實屬“荒唐”。最后,本著方便群眾原則,派出所不得不為老人出具了一份證明,但只能證明老大爺“如今戶籍仍在本派出所轄區,未予注銷。”
據介紹,上世紀90年代,由于信息不發達,為確保群眾補助不被冒領,托管單位一直讓戶籍地派出所開具當事人“健在證明”。但2015年,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曬出了“有身份證還要身份證明”等18項證明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
去年9月1日出臺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各單位應認可。因此公民的姓名、曾用名、性別、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戶籍所在地住址,這幾類身份證能證明的信息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派出所也不再開具證明。此外,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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