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尷尬 送養的代價
●佛山一對夫婦將孩子送人撫養5年后要回 被判支付撫養費7萬余元
●因收養行為無效,年過半百的養父母無奈失去呵護5年的“女兒”
廣州日報佛山訊 (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葉芳暉)廣西一對老夫妻與一對佛山年輕夫妻簽訂協議,收養了一名女嬰。不料,5年多后,年輕夫妻以接回佛山“小住”為由,將女孩帶走并不讓其與養父母再相見。女孩的養父母將其親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等費用。
記者昨日了解到,南海區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女孩的親生父母支付養父母撫養費用共計7萬余元。
年輕夫婦自愿送養女兒
據女孩的養父吳某陳述,他與妻子都已年逾五旬,孩子已長大成家。2010年,他認識了80后佛山人張某。次年,張某說與老婆已有了一個女兒,現在老婆又懷上了一個女兒,不想要了。吳某聽后便勸張某生下女孩后交給他們夫妻倆撫養,張某同意了吳某的提議。
2011年2月,張某的妻子付某順利產下了一名健康的女嬰,起名小雨(化名)。不久之后,張某夫婦與吳某夫婦簽訂收養協議,約定張某夫婦自愿將小雨托付給吳某夫婦撫養,如吳某夫婦有虐待、拋棄或照顧不周等行為,張某夫婦有權要回撫養。如吳某夫婦專心養護小雨,張某則不會反悔要回女兒,但有權看望女兒。
當年3月25日,張某夫婦驅車數百公里,將只有40多天的小雨送到位于廣西的吳某夫婦家中。此后,吳某夫婦將小雨視為己出,悉心呵護,街坊鄰里都說吳某夫婦把養女視為珍寶。
收養未在民政部門登記
小雨漸漸長大,但有個問題一直縈繞在吳某夫婦心頭:當年雙方只簽訂了收養協議,卻并未在民政局辦理相關登記,也未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因此小雨的戶口一直在佛山。對此吳某表示,自己曾多次要求給小雨登記戶口,以便辦理正式收養手續,但張某卻以種種理由屢次推諉。
2016年夏天,小雨5歲多了,張某夫婦以到廣東過暑假為由,將小雨接回佛山。哪知小雨這一去,就再也沒回到廣西。吳某認為小雨不回廣西,是因為張某夫婦想要回撫養權,而張某夫婦則稱是小雨自己不愿再回到養父母身邊。
小雨不回來,這對于吳某夫婦而言是個重大打擊。兩人認為他們幫孩子的親生父母履行了五年多的撫養義務,對此,張某夫婦應返還自己所支出的撫養費及相應期間的誤工損失。而張某夫婦則認為,吳某夫婦與小雨之間存在事實的收養關系,給錢撫養小雨是理所當然的,因此拒絕支付吳某夫婦撫養費。
協商未果后,吳某夫婦將張某夫婦告上了法院,要求張某夫婦支付撫養費等共計20余萬元。
法院判決收養行為無效
南海法院在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后,于近日做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收養法》,可以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含三種情況: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本案中張某夫婦將親生女兒小雨交予吳某夫婦收養,不符合法定收養條件,也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所以該收養行為無效。
張某夫婦作為小雨的親生父母,對小雨負有撫養和教育義務,雖然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但吳某夫婦事實上撫養了小雨達63個月,故張某夫婦應向吳某夫婦支付代為撫養期間的撫養費用。法院酌定由張某夫婦每月支付1200元撫養費用,遂判決張某夫婦支付75600元予吳某夫婦。
【法官說法】
怎樣收養才是合法的?
南海法院相關人士表示,我國《收養法》規定了合法收養的基本條件:一是規定被收養人需未滿十四周歲,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是規定了送養人的身份條件,需是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或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是規定了收養人收養條件,需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且年滿三十周歲。其中,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兩人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對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繼子女等,可不受部分條件限制。收養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依照國家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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