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2月17日電 時隔近12年,教育部日前發布了新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作為中國高校學生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基本制度,包括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允許跨校修讀課程、嚴查新生入學資格等等,這份新規給大學生發放諸多新“福利”的同時,也劃定了“禁區”。
中新社記者 張云 攝
福利:
這些都能算學分
——創新創業、論文專利、網絡課程都可算學分
對于大學生來說,拿到學分順利畢業是他們最為關注的話題之一,這份高校學生管理新規,新增了多項讓學生獲取學分的渠道。
例如,“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支持大學生創業
——大學生可休學創業 經歷成果計入學業成績
與原規定相比,這一針對大學生管理的新版規定,特別突出了對于大學生創業的政策支持。
新規明確了學生享有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的權利,將高校作為培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的責任主體。
新規規定,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后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如上文所述,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此外,新規還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加強學生的創新創業教育。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中新社發 泱波 攝
學習制度更為靈活
——放寬學生學習年限 允許跨校修讀課程
在學制方面,新規也更加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主要鼓勵學校實施靈活的學習制度,放寬學生學習年限,支持學生休學創業等。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學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予以保留。
此外,新規明確,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條件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新規還明確,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
對處分不服可申訴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學生處理、處分和申訴制度因為與學生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歷來都是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對于學生處理、處分和申訴制度進行了較大篇幅的補充,新增了諸多內容。
新規明確,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除了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代表外,新規增加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作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此外,新規還新增學生處分應當設置期限并到期應予解除的內容,規定“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內容。
中新社發 李慧思 攝
禁區:
嚴懲冒名頂替上大學
——新生弄虛作假將取消入學資格
近年來,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事件屢屢受到輿論聚焦,高校如何審查和把關新生的入學資格也顯得格外重要。
這份新規明確,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對此,教育部表示,增加了新生入學資格初步審核及入學后復查的內容、操作方法,從制度上和操作上減少和杜絕了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可能性。
嚴懲學術不端
——抄襲偽造、代寫買賣論文將開除學籍
這份新規規定,學生應履行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的義務,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
新規要求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嚴重失信行為可以作出相關處分或處理。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新規對學術不端和學術造假行為給予了嚴厲制裁,規定“對以作弊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存在抄襲、篡改、偽造學位論文等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學生,學校可以開除學籍。”
中新社記者 張云 攝
嚴懲考試作弊
——替考、賣答案牟利等將開除學籍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納入刑罰。
對于打擊大學生考試作弊的現象,這份新規明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對此進行解讀時指出,新規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將“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行為增加為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在考試范圍上,新規所規定的考試除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外,還包括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如各科目的期末考試等。(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