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信用卡被異地消費 持卡人告贏銀行
憑簽名消費的信用卡未離身,卻被他人在異地刷卡消費了1200元,王先生拒絕還款,還因此上了“黑名單”,為此,他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不予償還這筆費用以及要求對方協助撤銷其不良信用等。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無需償還,銀行需返還信用卡年費916元并協助王先生撤銷其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中逾期未還款記錄,之后銀行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信用卡異地被消費
王先生2013年10月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卡憑簽名使用,無需密碼,且該卡背面持卡人簽名處有王先生的簽名。據王先生起訴稱,他在償還2014年11月信用卡消費欠款時,發現有兩筆共計1200元在上海的消費不是他本人消費。后銀行提供了刷卡簽購單小票掃描件,小票簽名為宋某。
王先生說,該信用卡通過核對簽名進行消費,且其一直隨身攜帶,也從未去過上海消費。銀行多次催收,但這兩筆消費不應由其償還,故起訴要求不償還該費用以及相應利息和滯納金;銀行賠償1200元誤工損失、返還其支付的2015年信用卡年費1000元,同時協助撤銷原告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中的相應逾期記錄。
銀行辯稱原告無證據
被告方表示,原告無證據證明該消費不是他本人或他人授權的其他所為,信用卡年費系根據領用合約所應當支付,而逾期記錄的產生是由于原告未償還信用卡欠款造成,將客戶的逾期情況數據上傳至征信機構,系根據相關行業規定。
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不償還兩筆共計1200元的消費以及相應利息和滯納金,被告需返還原告信用卡年費916元,并協助原告撤銷其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中逾期未還款記錄。判決后,銀行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維持銀行敗訴
市二中院認為,依據約定,銀行應以與王先生相同的簽名為有效的交易憑證,進而要求其還款,但銀行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易憑證,而是提供了非王先生簽名的交易憑證。由此,銀行要求王先生償還涉案交易款項,合同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最終市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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