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年春節馬上要到了。在這個吉祥如意的春節前,如果遇到了被欺詐的事兒,我想您一定會非常鬧心。
作為中央級法制類新聞媒體的記者,我就遇到了這樣一檔子事兒。但是,我運用法律常識和法律知識,很快把問題解決掉了。
雖然我的職業是記者,但我首先是一位公民,是一位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作為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我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我也有依法監督的權利。
大魚掩蓋小魚,“表里不一”
2016年12月29日下午,我在江西的采訪活動結束后,匆匆趕到南昌昌北國際機場。
候機時,在一個售賣江西特產的貨亭,愛吃海鮮和魚的我,匆忙地購買了4袋真空包裝的干魚,分別是小溪魚、針宮魚、石魚、鳳尾魚4種。
其中,針宮魚、鳳尾魚是鄱陽湖特產,另外兩種是廬山特產;注冊商標為“廬山鹿”的石魚和鳳尾魚的外包裝袋上,著有“中國廬山旅游食品系列”字樣。
因為是真空包裝,不能打開查看包裝內物品。只是看到生產日期為2016年10月份和11月份,保質期為12個月,又是機場售賣的食品,肯定錯不了。
2017年1月6日中午,準備做一個干煸鳳尾魚吃。當打開鳳尾魚包裝袋后,發現上當了:包裝袋里的魚,僅有十四五條大點的魚,其余的全是小魚和小魚仔。
這個時候,我才開始認真“查看研究”了這個鳳尾魚及其真空包裝——凈含量:300克,產地:九江·鄱陽湖,廠家:九江市廬山鹿土特產有限責任公司。
大點的鳳尾魚,從魚頭到魚尾,也就10厘米至15厘米不等。其他的,全是小魚和小魚仔,小的才只有3厘米——我用卷尺量了。
而購買這些干魚的小票,我回來后就扔到垃圾桶里了,我根本沒有也不會想到會有這些問題。
依法維權,順利獲賠
針對這家公司鳳尾魚“表里不一”的欺詐行為,我決定維權。
我發現,包裝袋上面有廠家的電話號碼,包括手機號碼。
1月7日,星期六,上午,我給廠家撥通電話,講明了情況,這位負責市場銷售的先生說:這種干魚在機場有銷售。鳳尾魚都是大魚、小魚混合包裝——把大魚放在外面,蓋住里面的小魚——這樣包裝的目的,是為了好看一點。我們銷售的鳳尾魚,都是這樣的情況。
我告訴這位先生:你們公司這種做法,是一種欺詐行為,是要被處罰的。
這位先生表示,要向領導匯報。
半個小時后,一位先生打來電話,帶著不滿甚至質問的口氣問我:你買的鳳尾魚,有沒有質量問題?我說:有,一是以大魚遮蓋小魚,二是部分小魚臭了。
這位章姓經理說:只能給你換貨,或者退貨。語氣不容置疑。
我告訴章姓經理:這個事情,你們公司只有一個選擇,退賠——也就是說,一是退還貨款,二是經濟賠償,沒有商量的余地。
大約10多分鐘后,那位負責市場銷售的先生給我打電話說,他個人給我退賠。我告訴他:一切都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多一分我也不要。
由于和這位負責市場銷售的先生互加了微信,幾分鐘后,他通過微信向我支付了550元的退賠款項——包括50元的貨款和500元的賠償費。
如何依法維權,教您幾招
這個鳳尾魚退賠事件,雖然不是多大的一個事兒,但是,我覺得很有意義,希望能夠通過我這篇文章,給您提個醒兒:生活中處處有陷阱,一定要學會用法治思維的方式考慮問題,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
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就要學會搜集證據,保存證據,運用證據,學會運用相關法律條款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其實,這些一點都不難。
這個鳳尾魚退賠事件,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據這個法律,我們作為消費者,遭遇不法損害時,具有多項權利,一是獲得賠償的權利,二是舉報的權利,三是對不法行為依法監督的權利,等等。
首先,要考慮廠家上述行為,是一種什么樣的行為?這個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哪個條款?
其次,如何考量并認定這種違法行為對我們造成了損害?
再次,如何賠償?
針對上述3個問題,我是這樣考量的:
上述鳳尾魚,在包裝袋打開之前,消費者只能看見外層的大魚,會認為這一整袋都是這樣大的魚。而只有打開包裝袋以后,才能發現真空包裝袋里的大魚下面,掩蓋著的是小魚和小魚仔。廠家這種以大蓋小的行為,足以讓一般消費者因此受到誤導而認為整袋魚都是那樣大的魚并購買。對于一般消費者來說,廠家的這種行為,就是一種誤導行為。
廠家的上述誤導行為,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提到的欺詐行為。
作為一般消費者,我發現上述問題后,第一個感覺就是:上當受騙了。
同時,知道這種欺詐行為的真相后,我絕對不會購買這種鳳尾魚。而更可笑的是,廠家對此明顯的欺詐行為卻說是“為了好看”。我認為,這種欺詐行為和對欺詐行為的態度,讓人無法容忍。
于是,我決定讓廠家退賠。
那么,退賠多少合適呢?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這應當是一種懲罰性賠償,可以退一賠三,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我買的這個鳳尾魚,回到家以后,沒有也不會想到會有問題,就把購貨小票扔了——估計很多人都會這樣做。我大約記得價格是五十塊錢左右那個樣子。
我就按照50元的價格計算。除了要求退款50元,還可要求賠償貨款的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金,也即50元的3倍為150元。150元,少于500元。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我可以獲得50元(退還價款)加上500元(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50元的退賠款項。
為此,我對廠家的要求是,退賠550元,多一分也不要。那位負責市場銷售的先生,態度很好,很快就把錢轉給了我。
我按照這位先生的要求,給他回復了微信:收到廬山鹿土特產有限責任公司退貨款550元。550元包括退還價款和賠償費。
至此,這起鳳尾魚退賠事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依法獲賠了,為啥還要曝光
1月7日下午獲賠后,我當即給這家公司負責市場銷售的先生發了一條微信,內容是:
希望貴公司下周二能把整改意見發給我,采取相關措施,在包括江西在內的全國各地,從此不再存在銷售的真空包裝的風干的鳳尾魚在包裝袋內用個頭大些的魚掩蓋小魚的欺詐消費者的問題。作為中央級法制類媒體的記者,不能在接到貴公司退款(包括賠償費)之后,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貴公司不整改而繼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不管不問。希望貴公司能夠理解,如果貴公司不汲取教訓,不整改,還存在上述欺詐等行為的話,我不排除會對此問題予以公開報道。
這位先生回復微信說:
好的,盛總生意難做,我們整改只能把老貨收回來,然后從新分開包裝,大的包大的,小的包小的,這些貨都是從產地打包收回來,你總不能叫我把小的扔了。你看行嗎,我們都快生存不下去了,我們這個產品就是香菇一樣?你買一包香菇回去總不能要求它全部大小一樣把。我們老總也和生產部打了招呼,以后大的就包大的,小的就包小的。
他回復的這條微信,似乎讓我有點心軟了。
這個時候,我又一下子想到了那張獲得普利策獎、名為《饑餓的蘇丹》的照片——1993年,蘇丹大饑荒時的那張經典影像:饑餓而無力的小女孩和禿鷲,作者是南非攝影記者凱文·卡特(Kevin Carter)。這張名為《饑餓的蘇丹》的照片在《紐約時報》發表后引起強烈反響,一方面引起了國際輿論對蘇丹饑荒和蘇丹內亂的關注,另一方面,不少人譴責卡特殘忍,沒有放下相機去救小女孩。這張照片獲得普利策獎之后不久,凱文卡特自殺。
我作為中央級法制類媒體——《法律與生活》雜志社——的一位記者,如果在這家公司給我退賠后,我就不管不問了,那么將會和南非攝影記者凱文·卡特一樣——他是為拍照沒去救人而良心受到譴責,我要是不寫文章良心也會受到譴責——我為了自己一個人的利益,不去提醒更多的同樣遭遇欺詐的消費者——覺得會對不起那些消費者,這違背我做人的原則,也違背我作為記者的職業道德。
對于這家公司的解釋,我更是不能理解,這種欺詐行為,目的是為了“好看”;不希望我公開此事,原因是企業“生意難做”。
這家公司的邏輯是:用大魚掩蓋小魚,目的是為了好看,好看就可以增加銷量,增加銷量就可以讓公司日子好過。而不讓曝光,原因是企業“生意難做”,日子不好過,請求高抬貴手。否則,企業的日子會更不好過。
對于這家公司的邏輯,我是不是也可以這樣理解:企業為了日子好過,可以違法,可以不講道德,可以欺詐消費者?
豈有此理!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此后的12月30日,新華社播發了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對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作出部署。
法治是他治、他律。德治是自治、自律。無論企業,還是個人,都應當自治、自律,都應當誠實信用。唯如此,才會有秩序,才符合契約精神。
九江市廬山鹿土特產有限責任公司的做法和態度,就不是自律、自治,更不是誠實信用。
我一直提倡,要信仰法律,要誠實信用。
我還一直提倡,要學會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要因為事小而不為,因為,不為即放棄。
放棄權利,有時意味著放縱違法甚至犯罪,損失的,不僅僅是個人的利益。
我們的權利,不是以事大事小來決定是否行使的。無論事情大小,我們都要行使權力——憲法賦予的權利,如果不行使,就是放棄。
所以,我決定寫這篇文章。
最新的消息是——
1月14日下午,我寫完這篇文章的初稿時,又給南昌昌北機場商貿公司打電話,詢問機場是否還有這種鳳尾魚賣?
一會兒,廬山鹿土特產公司專賣店一個女孩給我回電話說:店里還有32袋鳳尾魚——其中,2016年11月20日生產的有3袋,2016年12月7日生產的有29袋。他們這個專賣店,位于202登機口對面,在機場開了兩年了。最多的時候,一天能賣30多袋。冬季特別是春運期間,銷量非常好。每袋45元,不講價。
隨后,我將5元錢通過微信退給那位負責市場銷售的先生。他說他不能收,“你人真實在”。
我這篇文章,給您提個醒兒的目的,是否達到了呢?您有何感慨,不妨給我留言,再分享給更多的人——讓更多的人分享經驗,豈不樂哉?
作者:《法律與生活》雜志社記者 盛學友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