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杜雯雯)今年6月,網上一則“陜西嵐皋縣委工作組赴河北青龍縣為180名農民工討薪被拒門外”的消息引起關注,法晚記者曾于6月15日、17日、19日連續報道此事。今年1月,河北省青龍縣法院認定討薪的陜西籍農民工陳守廷、覃佐銀、高旭、張中寶等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隨后秦皇島中院以判決事實不清發回重審。時隔11個月后,12月26日,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陳守延等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本院認為,青龍縣公安局認定陳守延等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對陳守廷、覃佐銀、高旭、張中寶不起訴。
2015年11月18日,陜西省嵐皋縣農民工向嵐皋縣人民政府遞交聯名書,反映嵐皋縣陳守延等180余名農民工在青龍縣江成礦業公司從事礦產勞務開采,因常年討要薪資無果,承包人陳守延及部分工人在向青龍縣人民政府表達訴求時被刑事拘留。
今年1月25日,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陳守廷、覃佐銀、高旭、張中寶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并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22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守廷、覃佐銀、高旭、張中寶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守廷有期徒刑四年;覃佐銀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高旭、張中寶各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陳守廷、覃佐銀、高旭、張中寶均不服,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法晚記者了解到,今年6月6日,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3刑終127號的刑事裁定書,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撤銷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223號刑事判決;發回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據了解,6月17日,青龍縣委成立了三個工作組,分頭開展相關工作:一路工作組于6月17日動身前往陜西嵐皋縣,就相關事宜與嵐皋縣委縣政府溝通協調;另一路工作組來到北京,通過法制晚報社就事件中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做出情況說明;還有一路工作組在河北青龍縣當地負責媒體接待工作。6月19日,陜西嵐皋縣委縣政府與河北省青龍縣委縣政府就近日引發廣泛關注的民工欠薪風波達成一致意見,兩縣將成立聯合調查組共同開展工作,就欠薪具體情況、討薪被判刑及兩名證人被抓三大焦點問題展開全面調查。
法制晚報(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最新獲悉,12月26日,河北青龍縣檢察院對陳守延等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據河北省青龍縣檢察院青檢公訴刑不訴[2017]2號不起訴決定書顯示:經本院審查、起訴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認定張中寶、陳守廷、覃佐銀、高旭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陳守廷、張中寶、覃佐銀、高旭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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