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據了解,這份意見共7個部分、36條。其中明確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意見提出,電信網絡詐騙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之后,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項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處罰。
意見規定,對于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對電信詐騙犯罪予以有效打擊和遏制,必須全方位全鏈條打擊。對此,這份意見對電信網絡詐騙引發、誘發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關聯犯罪一并做出了規定,實現對此類犯罪的全鏈條打擊。其中,意見列舉了幫助轉取款、提供銀行卡等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八種主要行為方式,并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實施這八種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