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摔入噴水池溺亡家屬索賠百萬
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在噴水池旁晨練時,女子張某不慎跌入池中溺亡。為此,張某的家人將噴水池所有者及管理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35萬余元。對此,被告方拒絕賠償并答辯稱,該噴水池系公益性的開放場所,且事發時張某倒走放任了危險的發生。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密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今年9月13日6時50分許,張某像往常一樣出門晨練,走至噴水池旁時不慎跌入水池,溺水死亡。張某家屬認為,噴水池處于公共場所,其所有者、管理者應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該噴水池在事發前疏于管理,噴水池底部聚集的青苔具有潛在危險,且該噴水池未設置安全護欄,僅有半米高的圍墻。
張某家屬還認為,張某出事后,噴水池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未配備專業人員進行施救,最終導致張某溺亡。張某家屬將噴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35萬元。
該噴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并表示他們不應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且對張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因該噴水池系公益性的開放場所,與一般經營性場所相比,其管理者責任屬于一般性的責任。而且,在噴水池旁設置有多個警示標語,噴水池水體深度僅59厘米,噴水池還設置有53厘米的圍墻,正常情況下,該噴水池水體深度不足以對一個成年人構成危險,該公司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張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常到涉案場所晨練,其對涉案場所熟知,且當天其晨練時圍繞噴水池倒走,應該知道倒走的危險性及跌入水池的后果。張某放任了危險的發生,在倒走第二圈時發生意外。張某應該對其自身溺亡承擔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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