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7年未領結婚證 “丈夫”去世“妻子”沒資格爭財產
自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后,“事實婚姻”的概念便不復存在,除領取結婚證外,任何形式的婚姻均不合法。而鄒女士從1998年起開始與李先生同居生活十余年,卻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去年李先生因車禍不幸去世,鄒女士向李先生的兩個女兒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卻被對方拒絕。
案情
同居未領結婚證
一過就是17年
據鄒女士回憶,從1998年開始,她就和李先生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李先生此前還育有兩個未成年女兒,她便承擔起了一個母親的責任。雖然鄒女士與李先生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一家人的日子一過就是十幾年。
去年9月19日,李先生遭遇車禍身受重傷。得知消息后,鄒女士第一時間趕到了醫院,為了救治李先生,鄒女士舉債16萬余元,但李先生依然因傷勢嚴重而不幸去世。
由于起訴主張賠償款需要直系親屬作為原告,而鄒女士與李先生并沒有法定婚姻關系,因此鄒女士沒有成為原告的資格。于是,鄒女士為姐妹倆聘請了律師,以她們的名義起訴了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42萬余元,肇事司機賠償72萬余元,目前保險公司已完成全部賠償。
沖突
“我爸剛出事,
你就來找我們要錢!”
父親車禍去世后,姐妹倆回老家操持了父親的葬禮。而在老家辦喪事期間,鄒女士幾次向姐妹倆提出要對李先生的車禍賠償款進行分割,這讓姐妹倆十分氣憤。
“我爸剛出事,你就來找我們要錢!”在老家,姐妹倆為此與鄒女士鬧得很不愉快。但由于家里長輩從中斡旋調和,最終在幾個長輩的見證下,姐妹倆與鄒女士簽訂了一份分割賠償款的協議書。
協議書約定,對于李先生車禍獲賠的賠償款,大女兒獲得其中的50%,鄒女士和二女兒各獲25%。協議由鄒女士和姐妹倆簽字,并有近親屬和證明人在場。
鄒女士說,這25%的份額分配,是基于李先生的親屬、女兒認可她盡到了作為妻子、母親的責任和義務。并且她現在年齡已大,勞動能力減弱,這個份額分配是合理的,當時姐妹倆都已成年,也咨詢了律師、家人的意見,應該按照合同比例對賠償款進行分割。
但拿到賠償款后,姐妹倆卻并沒有依照協議為鄒女士分配賠償金,因此鄒女士將姐妹倆起訴到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其依照協議約定,支付已獲賠償款42萬元的25%。
訴訟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