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孕婦6次產檢正常兒子出生卻少5指
產前做了6次產檢均正常,但兒子出生時右手一根手指都沒有,潘先生和高女士稱,二人因此遭受很大的精神傷害,而醫院則拒絕賠償。為此,潘先生夫婦將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共計23萬余元。昨天,該案在昌平法院開庭。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
>>原告方
醫院未盡責致殘疾兒生產
目前,潘先生和高女士的兒子小潘已經3歲,此次訴訟夫妻倆將小潘作為第三人。
潘先生和高女士為夫妻,二人起訴稱,2012年7月,高女士到被告方北京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做產檢及孕婦保健,一共做了6次,均顯示正常,醫生
自始至終都沒有告知夫妻胎兒有問題。
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在被告醫院產下一子,不料兒子出生時右手畸形,缺手指。
據《母嬰保護法》第17條規定,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該對胎兒進行產前
診斷,盡到法定義務。
潘先生夫婦認為,被告沒有盡到其應盡的職責,導致殘疾胎兒得以生產,侵犯了原告的健康生育選擇權,給原告夫婦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和經濟負擔,也給嬰兒潘某的生活造成極大的不便和精神痛苦。
>>司法鑒定
院方不存在明顯技術過失
作為被告的北京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表示,不同意賠償。
此前,原告曾申請司法鑒定,根據鑒定,小潘為先天性右手缺失,手掌發育不全。鑒定結論為:被告醫院在產前篩查過程中,存在對患者告知缺陷的醫療過錯,對高女士產前篩查過程中,不存在明顯的醫療技術性過失。且醫療過錯與高女士兒子先天性發育畸形之間無明確的因果關系。
“鑒定機構都說我們不存在明顯的醫療過失,更別提醫療過錯了。”被告代理人認為醫院不該賠償。
“鑒定寫明了你方存在對患方告知的缺陷,證明被告有告知缺陷,從而導致高女士沒有生育的選擇權。”原告代理人反駁說。
>>被告方
若B超時攥著手則不會發現畸形
被告表示,他們每次檢查中都跟高女士簽訂了知情同意書。
但是根據鑒定報告,醫院與家屬簽訂的知情同意書不是規范意義上的,無法證明高女士已經閱讀了知情同意書。
被告代理人補充稱,孩子如果當時是攥著手,那么在做B超檢查時,就不可能發現孩子手是畸形的,從始至終都沒有檢查出來,并不是檢查出來而沒有告訴孕婦。
“你說孩子假如握著手你們檢查不出來,但你看看現在孩子右手一根手指都沒有,這么大的問題你們都沒有檢查出來,難道沒有問題嗎,不該賠償嗎?”原告代理人指著鑒定報告中的照片說。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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