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工人日報談老虎傷人事件:動物園不能僅承擔人道主義補償
工人日報 10月26日消息,下車逾矩、老虎傷人,事件倒也不復雜。但偏偏是因為諸多“幕后花絮”令這起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由法律糾葛轉化為摻雜道德等多種因素的話題。
中消協認為消費者“違規”不等于經營者無責,這個邏輯判斷并非出于情緒偏袒。 固然, 動物園 曾與游客簽署《自駕車入園游覽車損協議書》,“如因違反上述規定(嚴禁下車等)發生的車輛損傷和人員傷害,自駕車主應負相應的責任”。不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說得更明白一點, 在底線的安全保障責任上,“最終解釋權”不是 動物園 的“家規”,而是明文法律。這就像老板跟員工簽訂的“工傷死亡概不負責”協定一樣,縱使郎情妾意、真實表達,奈何協議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里包含兩個層面:第一,生產經營者不能以格式合同作為自己的“免責金牌”,無效條款無法PK國家法律;第二,既然消法規定“經營者應 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那么,園方僅僅警示或簽署協議,顯然涉嫌義務履行不充分。這也就是中消協所說的,起碼應該 “對車輛加裝防護裝置、挖掘隔離壕溝、配備自衛工具等,同時應設置救生員,配置麻醉槍等設備。”對老虎的有效管束、對風險的最大防范,這是保障公共利益的 基本要求。一言蔽之, 此事中 動物園 恐怕不能僅僅承擔“人道主義補償”的責任。
坊間對當事人的質疑與批評,是輿論基于秩序的考量,絕非專業司法的審判。 無論當事人是何種表現或身份,都無妨其合法求償權的依法兌現。眼下,中消協不過重申了一個老理——經營者之責優先于消費者守規。只有恪守這個共識,弱勢游客的權益才不至于在眾聲喧嘩中被“雨打風吹去”。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