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俗話說,喝酒誤事,現實生活中不乏喝酒惹事的例子。90后的許某某是臨高縣人,小學文化程度,因為在酒桌上被駁了面子,他持刀捅傷兩人。近日,美蘭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許某某因故意傷害罪獲刑4年。通訊員 王祿文 梁依 記者 陳棟
2015年5月16日零時許,被告人許某某與朱某某酒后騎電動車到海口市美蘭區海甸島二路某燒烤吧,與羅某某、卓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喝酒。零時30分許,許某某與羅某某因敬酒問題發生口角,二人引發拉扯,后被勸開,之后朱某某勸說許某某回去,許某某拿起一杯啤酒想給在座人員敬酒以后再回去,但許某某舉杯后,只有王某某、林某某舉杯喝酒,羅某某、卓某某沒有舉杯喝酒,許某某將酒杯直接松開,啤酒撒在地上濺到羅某某和卓某某腳上。羅某某、卓某某、林某某上前毆打許某某,許某某還手,朱某某、王某某將雙方拉開。后被告人許某某從其電動車車斗中拿出一把匕首劃傷卓某某,又持刀捅傷朱某某、羅某某后逃離現場。
經海口市美蘭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羅某某傷及腹部致腹腔積血并行剖腹手術治療,其損傷屬重傷二級;卓某某傷致耳廓、左肩、左胸部形成1cm、1.8cm、2cm縫合瘢痕,其損傷屬輕微傷。
美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羅某某重傷二級、卓某某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據此,該院以被告人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許某某須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30354.11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卓某某11537.46元。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