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馬某和另外一名嫌疑人被帶進法庭。
原標題:女子販毒受審稱運毒為立功
女子馬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查獲,取保候審期間,她伙同他人前往廣東購買了近2公斤毒品運回北京,后被警方查獲。昨天,該案在市三中院審理。庭上,馬某稱曾兩次給公安機關提供涉毒線索以圖戴罪立功,此次前往廣東也是為運毒回京后將毒品及涉毒人員舉報給公安機關。
□指控
團伙駕車運毒進京被抓
昨天上午10點,馬某和同伙傅某、趙某及上家扈某4名被告人被帶進法庭。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傅某共同預謀到廣東購買毒品并運回北京市后向他人出售,遂于2015年4月18日伙同被告人宋某(已另案處理)從北京市趕往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馬某、傅某于同年4月21日,以人民幣6萬元的價格向被告人扈某購得毒品甲基苯丙胺1998.95克。
馬某、傅某、宋某于同年4月22日攜帶所購得的毒品駕車返回北京市。途中,馬某指使被告人趙某于當日14時許,駕車到天津市武清區京津高速白古屯服務區接應傅某、宋某另行返京。
后馬某攜帶毒品單獨駕車行至通州區某小區北門外西側樓下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其所駕車輛內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98.95克及其隨身攜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66克均被當場起獲。趙某駕車搭載傅某、宋某行至京津高速臺湖收費站時,被警方查獲。扈某作案后于2015年6月5日被查獲歸案,其住處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2克同時被起獲。
另外,被告人扈某于2013年11月底,在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龍眼村,以每克80元的價格向吳某(已判刑)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被告人趙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市一中院判處無期徒刑,于2011年9月20日被假釋(2015年5月17日假釋考驗期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傅某、扈某等4人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該4人責任。
檢方發現被告人遺漏罪行
在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被告人馬某有遺漏的罪行。2014年2月17日,在馬某租住的位于本市朝陽區黑莊戶鄉郎各莊村的某公寓內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當場從馬某租住的該房間及馬某租用的北京現代牌轎車中起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4包(共計245.75克),起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26片(共計2.35克)。公訴人介紹,案發時因馬某處哺乳期,因此被取保候審,其間曾有兩次戴罪立功表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曾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規定,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馬某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據《刑法》規定,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辯解
為戴罪立功減刑才運毒
庭上,馬某承認自己前往廣東運輸毒品和曾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實,但拒絕承認去廣東是預謀販賣毒品。馬某辯稱,她曾非法持有毒品,后兩次給公安機關舉報涉毒人員,借此戴罪立功為己減刑。此次前往廣東運毒,也是想將毒運回北京后,將毒品及涉毒人員信息舉報給公安機關,同樣借此戴罪立功,為己減刑。
面對公訴人質疑,馬某承認此行未提前告訴公安機關,去廣州也未帶手機,但堅稱自己想“把案子做實再報警”。
馬某稱和傅某是朋友,但并不認識販毒人員扈某,自己曾借給傅某4萬元,但一直未獲返還,2015年4月初,傅某稱其廣州朋友處有毒品,叫自己一起去購買,馬某才想到一同前往運回毒品后舉報至公安機關。
馬某在庭上表示,幾人前往廣州后,扈某將幾人接到在酒店開好的兩間房內,自己和傅某一同吸食了扈某給的毒品,驗證毒品純度。后對方開價50到60元一克,扈某將身上帶的2.3萬給了扈某,第二天又讓朋友趙某打了3.8萬元用于買毒品。
馬某稱曾在高速上將車牌遮蓋,遇交警追查時還將毒品拋至高速高架橋下,后由傅某等人找回。隨后,在車子行至河北霸州時,馬某致電趙某讓其前來接自己,后自己乘車回家取手機被抓獲,趙某則乘車載其他人,后被抓獲。
馬某稱,和扈某談好價格后,自己把錢給了傅某,都是傅某和對方交易并拿到的毒品,自己并未接觸過毒品,甚至不知道毒品就在車上。
遭他人威脅才找毒源
傅某則辯稱,自己和馬某是朋友,馬某曾給他4萬元讓他購買毒品,但由于自己并沒有貨源,就沒有買毒,還把錢賭博輸光了。
2015年春節后,傅某租車來到北京,馬某將傅某車子扣押,威脅傅某幫買毒品,傅某才聯系到了扈某幫忙。扈某后回復找到了廣東的毒品來源,隨后傅某和馬某等一行人才前往廣東,傅某稱自己就是中間人的角色,具體交易詳情都是馬某和扈某所談,自己只是在駕車離開時從扈某那接過一包毒品,并放在車上。
趙某則表示,他和馬某是工作時認識的朋友,4月20日他和朋友喝酒時,馬某打電話稱要借3.8萬元,自己并沒詢問理由,后將錢打給對方。兩天后馬某打電話讓自己去京津高速白古屯服務區接一個孕婦。趙某稱曾在朋友處吸毒,但從未和馬某吸過毒,并不知馬某是剛從廣東買毒運回。扈某當庭承認了販賣毒品的事實,但辯稱毒品并非系自己的。
該案昨日未當庭宣判。
文/圖京華時報記者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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