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根本沒碰到他,他說被我嚇得摔在了地上。”前天,市民熊先生遇到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為此還支付了100元賠償,他懷疑自己“被碰瓷”了。
前天,熊先生趁著假期,約了幾個大學同學在武昌聚會。上午11點左右,熊先生駕車從漢口臺東路經過,準備由長江隧道前往武昌。
“當時,車子有點多,走走停停的,心里有點急。前邊車輛靠右的位置,有一輛自行車,一直在機動車與人行通道之間的狹窄空間里與機動車并行。我看到前邊車子開始動了,我也踩著油門跟了上去。”熊先生說,在前邊車輛啟動之后,他與前車之間出現了一個空位,右邊的自行車就往這個空位里拐了一下,熊先生下意識地按了一下喇叭,同時緊跟了上去。自行車扭了兩下之后,車上的男子摔倒在了路邊。
“我的車根本沒碰著他,但是看他摔了,出于好心,我還是停下來問他有事沒事。他沒理我,爬起來坐在地上瞪我。”熊先生說,當時看到對方的胳膊磕碰出血,褲子也臟了,自行車上掛著的菜散落在地上。“他埋怨我不該按喇叭,把他嚇到了才摔下來的。”熊先生說,他與騎自行車的男子爭辯了兩句,身后的其他車輛開始頻繁鳴笛催促。原本準備報警處理,考慮到自己趕時間,也被身后其他車輛催得心慌意亂,熊先生主動掏出100元錢,向對方賠了不是,對方收拾完散落在地上的東西,推著自行車離開了。
僅僅因為自己按了一下喇叭,對方就摔倒了。這事真與熊先生無關么?湖北尚卓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坤志介紹,在交通事故中有一種叫做“零接觸事故”:事故雙方并沒有接觸,但因為一方或雙方的不當行為造成了事故的發生。
黃坤志認為,在熊先生駕車行駛,發現在行車狀況不良的情況下有自行車在前方,應該采取更穩妥的方式處理,緊跟上去并按喇叭,確實會對對方正常行駛造成影響,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自行車當時的行車情況到底如何,目前無法確認。但是如果自行車也有違規行駛行為,也需要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汽車的危險回避能力和事故風險控制能力比自行車高,需要履行的義務也要高一些,所以在事故責任劃分時會比自行車承擔得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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