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司機下車被自己車輛撞傷 保險公司賠了19萬
日前,攀枝花一司機周先生下車時,被自己開的貨車下滑撞傷,身上13處骨折。周先生認為,自己下車被撞,應按三者險賠償;而保險公司卻認為事故車輛駕駛員周先生是車上人員,只能按照“車上人員險”賠付1萬元。(成都商報曾報道)
由于賠償差距太大,周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賠償費用21.5萬元。9月8日,成都商報記者從攀枝花仁和區人民法院金江法庭獲悉,6日,該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周先生為非“車上人員”,即第三者,但他疏于安全防范意識,作為次事故的第三者,應自負20%的次要責任;而保險公司承擔80%,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負擔1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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