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5歲男童小區噴泉觸電身亡 家屬獲賠65萬元
本報訊 今年6月11日下午,5歲男孩樂樂(化名)在小區噴泉邊玩耍,突然觸電倒在水池里。事情過去快3個月,30歲出頭的母親張女士和丈夫仍無法從悲痛中走出來。昨日上午,金水法院調解此案,張女士夫婦最終獲賠65萬元。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男童掉進噴泉被電死 物業曾稱無責任
“小孩觸電掉入噴泉池內,孩子媽媽伸手去拉,也給電帶進去了。”事發后,目擊居民說。
民警到場后確認為噴泉水泵漏電導致張女士母子被擊倒,認定不是刑事案件。120到場后發現樂樂因觸電時間過長且年幼受傷較重,雖經全力搶救仍無力回天。張女士經住院搶救,恢復知覺,數天后出院,但因為有嚴重的腦震蕩,醫院要求繼續觀察數月。
據介紹,事發時噴泉內的水不多,很淺,處于停噴狀態。
事發后,該小區物業公司值班女子受訪稱物業公司無責任,家長的責任很大,是家長疏于監護才導致了悲劇發生,“因為正常人都知道噴泉池中去了不安全”。
起訴開發商和物業 獲賠65萬元
7月6日,張女士夫婦將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同時告到金水區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80萬元。
張女士夫婦認為,該噴泉是開發商作為小區的配套設置建設的,小區交付時由物業公司進行維護管理的,“開發商和物業都違反合同約定,對小區的噴泉用電疏于管理,導致設施漏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此案經金水區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小區物業公司賠償張女士夫婦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費用共計65萬元(扣除此前物業已支付的2萬元),剩余63萬元該物業公司在今年9月9日前一次性匯入樂樂父親賬戶。
律師:希望該案例能推動噴泉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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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發生在鄭州的這起典型噴泉電擊案例,我也期望能借此次訴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的精細化管理,并引起政府職能部門的重視和小區噴泉的規范管理,包括公共場所的噴泉等。”該案代理人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說,同時,他也認為,必要的安全警示,或噴泉在通電的情況下有人員值守或設置語音提醒最好,能有效地避免悲劇的發生。
來源: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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