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公司每個月都擅自從工資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徐先生在離職后將原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返還6元募捐款。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由于被告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扣款行為經過徐先生本人同意,通州法院判決需返還6元。
徐先生2012年3月5日入職某日化公司擔任操作工,后于去年3月27日離職。離職后,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但被駁回。不服該結果,徐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原單位支付其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6元,確認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無效,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庭審中,被告公司提交了工資明細表以證明其不拖欠徐先生工資。該明細顯示,徐先生每月有1元扣款發生。對此,公司解釋稱,每月1元費用系單位工會組織員工進行募捐活動,全體員工每月都捐款1元,之后由工會捐贈給紅十字會用于公益事業。
但徐先生認為,公司擅自扣款屬違法行為,堅持要求返還其募捐款6元。最終,因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每月扣除1元募捐款系經徐先生本人許可,法院判決支付徐先生工資差額6元。一審后,因法院駁回徐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他提起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通州法院的法官提示,捐款系個人自愿行為,用人單位在組織勞動者進行募捐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并明確捐款用途和目的,不宜采取在工資中統一進行劃扣的方式開展募捐。如必須采取此種方式也應當在獲得勞動者明確許可后進行募捐款項劃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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