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賣房10年后反悔稱合同無效
本報訊(記者楊蔚) 買了10年的房子一直過不了戶,無奈之下程先生將曾經的賣主魯某告上了法庭,沒想賣主卻當庭指出當初簽訂的房屋合同違背了法規,應屬無效,想反悔。昨悉,法院認定該房屋合同合法有效。
2004年8月,程先生看中了魯某位于武昌區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這套房是2001年魯某作為單位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產權100%歸個人所有。但在當時,魯某手中只有剛剛辦好的房產證,單位還未來得及為其辦理土地證。
雖 然兩證不齊,但由于程先生對該房的地段、戶型等都十分滿意,還是下定決心,同意以31.5萬元的價格買下這套房。很快,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并在武昌區公證 處公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程先生先付25萬元購房款,余下的6.5萬元等到單位辦好土地證后,雙方攜兩證辦過戶時,程先生再補齊。
從魯某手中拿到房屋鑰匙和房產證后,程先生便和家人搬進了這套心儀已久的房子中,這一住就是10年,沒想過戶的事也拖了10年。
2012年,程先生偶然聽鄰居說起,房屋土地證已經辦下來了,于是趕緊聯系魯某,三番五次催著魯某去辦理過戶手續。可魯某開始推脫,后來直接拒絕了程先生的要求。
幾年的“拉鋸戰”無果后,氣憤的程先生一紙訴狀將魯某告上法庭。
“房屋上市交易應該土地證、房產證齊全才能正式使用交易。”魯某認為,他和程先生當年簽房屋意向書時,房子沒有土地證,不符合商品房上市交易的法律規定。
同 時,魯某還找出了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進入 市場。”魯某表示,當年賣房時沒滿5年,所以自己和程先生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當無效。
受理此案的法院明確表示,該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并對魯某的說法認定無效。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而該房屋已于2011年就獲批準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所以程先生和魯某簽訂的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魯某所說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關規定中明確“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該合同是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所以合同合法有效。魯某應按約協助程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