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同居女友懷孕并已宴請親友 因“八字不合”他悔婚
同居女友懷孕并已宴請親友宣布訂婚
但10天后離奇一幕發生了——
“八字不合”就悔婚 他拿婚姻當兒戲?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通訊員 張海志
核心提示
90后女孩小韋和男友小蘇戀愛兩年多,小韋懷孕后,雙方準備結婚,甚至在小韋的家鄉已宴請親友宣布訂婚。沒想到小蘇卻因為聽說他與小韋的“八字不合”而悔婚。萬般無奈之下,小韋只好選擇流產,并將小蘇告上法院索賠5.7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失費5萬元。小蘇的理由是小韋有失誠信悔婚,侵犯了她人格權下的性權利。戀愛結婚不成,是否就侵害了一方性權利?昨日下午,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公開審理了該起離奇侵權案。法院當庭認定,小蘇侵害了小韋的健康權,應賠償小韋各項損失1.7萬元,其中精神損失費1.2萬元。
離奇案件
男女因 “八字不合”悔婚
小韋是都安人,今年剛滿23歲,原在武鳴工作。2013年4月,小韋在網上認識了大她一歲的小蘇,小蘇在南寧工作。當年5月,兩人見面后互生好感,開始了一段異地戀。這樣相戀了兩年,2015年7月,小蘇萌生了想結婚的想法,小韋便辭職到南寧,與小蘇同居。
今年初,小韋去醫院檢查,發現懷孕。女友懷孕,結婚順理成章排上日程。今年2月4日,小蘇和家人來到小韋老家準備提親。當天,小蘇家人按風俗給了小韋父母1.5萬元。小韋的父母就用這筆錢大擺宴席,邀請親朋好友參加,并向他們宣布小韋要結婚了。同時,小韋的父母還提出,要求小蘇家按照習俗在結婚時送小韋家一頭豬,但因路途遙遠,可以給5000元由他們采購。
臨別時,小蘇家人專門要了小韋的生辰八字。10天后,久不見小蘇家人行動,小韋的父母來到南寧,與小蘇的父母商談兩人結婚事宜。不想,次日,小蘇通過微信告訴小韋,這個婚他不結了。之后,小蘇辭職不知去向。
今年2月21日,小韋只好在醫院將孩子流掉。后來,小蘇的姐姐發信息給小韋,說小韋的八字克夫,所以小蘇不能和她結婚。
小蘇的悔婚行為,讓小韋無臉面回老家生活。今年6月,小韋將小蘇告上法院。她認為,小蘇的行為有失誠實信用及道德準則,侵害了她人格權下的性權利,使她生理、精神遭到雙重打擊,小蘇應賠償她流產的手術費、誤工費7600多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
爭議焦點
結婚不成是否 構成侵權
當天小蘇未到庭,小蘇的代理律師首先向小韋表達了歉意。對小韋和小蘇相戀及懷孕流產,律師都表示認可,但對5萬元精神損失費,認為太高了。
至于兩人最終為何分手,該代理人給出了另外的答案。該代理人表示,小蘇一直有和小韋結婚的打算,小韋是他的初戀。雙方的矛盾是提親那天,小蘇家人是以1.5萬元彩禮金來提親,且以為小韋的父母最多擺一至二桌的家宴,讓最親的家人見面認識未來女婿而已。事實上,小韋家人宴請了親朋好友及本村村民共計幾十桌之多,他們認為是鋪張浪費。
事后經雙方家長溝通,小韋的家人認為1.5萬元只是茶水錢,彩禮金需另外支付,并告知擺結婚酒時還需送兩頭豬折款5000元。由于小蘇剛參加工作,并無積蓄,這為經濟條件窘迫的小蘇家庭帶來巨大壓力。再因雙方“八字不合”,小韋有“克夫之相”一說后,結合之前的大小矛盾,小蘇家人更加反對這門婚事。而無經濟基礎支撐的小蘇和小韋溝通未果后,導致了后面的事情。
而小韋則認為,兩人戀愛期間,是小蘇錯誤處分自己的“性權利”,才導致小韋懷孕。小蘇悔婚后,對她的精神和身體造成了極大傷害。
小蘇的代理人則堅持認為,因戀愛結婚不成,就說一方對另一方構成侵權不妥,小蘇的行為最多僅是不符合道德,但是并沒有違法。
法院宣判
男方侵犯了女方健康權
在休庭30分鐘后,法院繼續開庭,并當庭宣判。
法院認為,小蘇在明知小韋懷孕的情況下,徑直拒絕結婚并隔絕溝通渠道,且無任何善后措施和積極行動。婚姻自由須以遵守法律、符合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為條件,以承擔和履行一定的義務與責任為前提。
小蘇決定不和小韋結婚的行為本身,并非法律所需強制干涉的內容。但他導致小韋受孕且決定不予結婚后,未能承擔他應承擔的責任,履行他應履行的義務。小蘇的行為對小韋最終選擇終止妊娠,及由此而引發的對健康的傷害,具有過錯,小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還認為,雖然小韋基于結婚的前提而與小蘇同居并受孕,且因小蘇的行為受傷害。但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就她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選擇承擔相應責任。小韋在婚前自愿與小蘇同居并自愿受孕,未慎重考慮未婚先孕所可能帶來之不利后果。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為,應減輕小蘇30%的賠償責任。
對于小韋的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小蘇的過錯及其行為,不僅對小韋的身體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同時也使得小韋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法院酌定小蘇向小韋賠償精神損失費1.2萬元。
法官當庭宣布,小蘇向小韋賠償各項損失近1.7萬元。
庭審結束后,小韋表示對結果不是很滿意,她想要的是小蘇的一聲道歉。而小蘇的代理人則表示,小蘇在該事件中也很受傷,但礙于家人的壓力,不敢與小韋見面。
來源:廣西新聞網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