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網購3臺電視機被要求付9萬郵費 與商家對簿公堂
中新網東莞8月30日電(安致標 冷靜)廣東東莞一男子在天貓網購了3臺電視機,卻被要求追繳天價運費,并因此與商家對簿公堂。記者30日從東莞第一法院獲悉,此案法院判令商家10日內需要交付商品,后因商家拒不履行,法院執行人員赴外省凍結其支付寶賬戶。
東莞男子張某于2015年3月,在天貓商城一家網店花了9597元,買了3臺液晶電視機。第二日查詢寶貝信息,卻被該網店告知:如需配送需補繳郵寄費9萬元,理由是店家標錯產品價格了。其后,張某多番與該網店交涉,希望對方履行合同發送商品,但對方堅持要求先補繳9萬元運費。于是,張某將該家電專營店的總公司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及天貓商城告上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在庭審現場,科技公司辯稱,2015年3月17日,該公司對案涉商品價格進行了調整,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對調整后的價格予以核實,導致出現了原本售價為31999元的商品誤標價為3199元。并表示,在公司沒有任何優惠活動的前提下,是張某利用了公司的疏忽大意,對案涉商品進行了大量惡意購買。
天貓商城則辯稱,本案是因為網絡購物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天貓公司僅僅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不是該交易的相對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的糾紛是因科技公司電子輸入發生錯誤,未及時更正對應的電子數據造成,其過錯在于科技公司。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該由該公司自行承擔。另一方面,據法院查證的證據顯示,科技公司要求張某支付配送的郵費9萬元,該主張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屬于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張某予以拒絕合法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天貓公司是網絡平臺的服務商,其并非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的實際履行人。因此,張某要求天貓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理據不足。最后,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科技公司繼續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張某交付液晶電視機三臺,同時駁回張某對天貓商城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法院通過電話、郵件、信函等方式與被執行人科技公司聯系,但該科技公司拒不履行交付義務,也未申報財產,執行遇到極大阻礙。2016年8月4日下午,東城法庭執行人員遠赴浙江杭州的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凍結該科技公司的支付寶賬戶內存款4萬余元。8月11日,科技公司迫于執行行動的壓力,主動聯系法院配合執行工作,同意交付電視機給張某,并請求解封其支付寶賬戶。8月21日,科技公司向申請執行人張某現場交付三臺電視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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