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不收錢,就便宜了藥販子”
本報訊(記者呂峰 通訊員凌云 雷靖)“我不收錢,就便宜了藥販子。”河南省南陽市中心醫院原檢驗科主任范澤旭在醫療器械經銷商供貨之際,就是抱著這樣的心態,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醫療器械經銷商637萬元,個人分獲546萬元,為經銷商在向醫院供應試劑和檢驗耗材過程中提供幫助,他另有900余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經河南省唐河縣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近日,該縣法院一審以范澤旭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1年2月,范澤旭開始擔任南陽市中心醫院檢驗科主任,2013年兼任醫院門診辦公室主任。2001年10月,主營醫療產品的鄭州某公司經理劉某找到范澤旭,向醫院推銷檢驗試劑等產品,并承諾,只要范澤旭同意采購其公司的產品,每年會根據盈利情況給與一定的“感謝費”,范澤旭同意了該醫院采購劉某公司的產品。從2001年到2015年5月,該醫院檢驗科一直使用劉某公司檢驗耗材等產品,劉某也兌現了承諾,先后14次送給范澤旭感謝費。從第一筆受賄開始,范澤旭在“我不收錢,就便宜了藥販子”思想支配下,單獨或伙同該檢驗科副主任施某(另案處理)多次收受南陽某器械公司、河南鄭州某器械醫療公司等經銷商感謝費637萬元,其中范澤旭分獲546萬元,施某分獲91萬元,并為上述人員在向南陽市中心醫院供應試劑和檢驗耗材過程中提供幫助,使經銷商公司謀取巨額利潤。
檢察機關另查明,范澤旭擁有的資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919萬元資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15年9月25日,唐河縣檢察院以范澤旭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唐河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經審理,以范澤旭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