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南辰溪一商人被法院“未判先罰”900萬元
實習生 姚曉嵐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杰
盡管還未判決,商人梁材實際控制的公司,已經被湖南省辰溪縣人民法院罰沒900萬元。
2015年4月,檢方指控梁材行賄296萬元、應予追繳違法所得1309.9萬元。讓梁材不解的是,即使這些指控成立,他本人、子女及公司名下被辦案機關采取措施的財產也遠超這個數——除罰沒的900萬元外,另有896萬元應收貨款被凍結、3套房產被查封。其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張雪峰估算這些資產合計價值約3200萬元。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向辦案法官詢問“未判先罰900萬”的原因,截至發稿未獲答復。其代理律師稱,法官曾告訴他們“判后會一并處理”。至于梁材及子女名下的3套房產,起訴書顯示系“其無主動退繳贓款”而查封的。
其代理律師認為,法院“未判先罰”有濫用職權之嫌,此外,如果查封、凍結的財產最終被證實與案件無關,檢察院、法院也違反了涉案財物處置的規定。
商人被指控行賄罪
2009年1月1日,梁材以湖南婁底市恒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成公司”)的名義與湖南華菱漣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漣鋼公司”)簽訂了煉焦煤買賣合同。
按照合同約定,漣鋼公司2009年度計劃從恒成公司采購焦煤7.2萬噸 ,每月供貨數量以漣鋼公司當月訂購通知單為準。不過,2009年2月,恒成公司未收到漣鋼公司的訂購通知單。
辰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此時,梁材找到了一個叫成艷的人,請托她找其姐夫、時任漣鋼公司總經理鄭柏平(另案處理)出面打招呼,要求恢復采購及增加采購量,并承諾按照恒成公司的實際銷售數量給成艷及鄭柏平10元/噸的回扣。
2009年這一年,漣鋼公司從恒成公司實際采購焦煤17.5萬噸。到了2010年,恒成公司與漣鋼公司簽約的年度采購焦煤計劃上升到了24萬噸。有關鑒定顯示,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恒成公司經營利潤為1309.9萬元。
這樁成功的生意出了問題。檢方認定,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梁材先后4次付給成艷、鄭柏平好處費296萬元。1309.9萬元利潤也被認定為應當予以追繳的違法所得。
2014年5月,梁材涉嫌行賄被刑事拘留。
對此,其代理律師認為梁材不構成行賄罪。他們辯稱,漣鋼公司未能按時下達煤炭采購計劃,致使恒成公司供應煤炭受阻,梁材是為了履行合同,屬合法合理的利益;此外,296萬元中有100萬元為借款、196萬元系被索要而非主動提供。
“未判先罰”900萬元,兒女房產被查封
案件已經開庭,目前因等待受賄方判決而被裁定中止審理、尚未宣判。然而,梁材發現,自己及子女、公司被采取措施的的財產數量遠遠超過了“行賄款”與“應予以追繳的違法所得”,甚至有900萬元已經“未判先罰”,變成了政府的非稅收入。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發現,梁材被查封、凍結或罰沒的財產共有3筆。律師估算約價值3200萬元,遠超出被指控的296萬元行賄款、1309.9萬元違法所得的范圍。
辰溪縣人民檢察院2015年3月5日《查封通知書》顯示,當天,梁材和女兒梁女畫、兒子梁浩名下共3處房產被查封。
梁材告訴記者,他本人名下的房產購于2009年6月,總價446萬元,當時付了100多萬元的首付款,如今仍在還款。另兩套兒女名下的房產分別是2011年8月、12月購買的,各花了約三四百萬元,房屋買賣合同則由梁材代簽。
2015年4月27日,檢方對梁材提起公訴。起訴書稱,梁材獲得的1309.9萬元經營利潤經審查均系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鑒于其未主動退繳贓款,該院依法對其位于長沙的3處房產予以查封。
檢方提起公訴當天,辰溪縣人民法院繼續查封了前述3套房產。
該院凍結令顯示,2015年4月28日,提起公訴次日,該院對梁材實際控制的恒成公司在漣鋼公司的應收貨款896萬元予以凍結。
緊接著,2015年7月8日,該院罰沒恒成公司900萬元。此時,案件仍未判決。
《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載明,這筆罰沒的執收單位為“人民法院”,收入項目為“法院罰沒收入”。付款人是婁底市恒成工貿有限公司,收款人則是“辰溪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收繳金額為人民幣900萬元整。
王殿學律師告訴記者,該公司被罰沒900萬元的當天,梁材獲得取保候審,“但這不是正常取保的保證金,保證金肯定不是‘罰沒’,也不可能繳這么多”。
8月16日上午,對于900萬元的性質,記者致電辦案法官,其聽說詢問梁材案后即掛斷電話。記者隨后短信詢問,截至發稿,未獲答復。
涉案財物處置方式受質疑
在代理律師和受訪學者看來,前述涉案財物處置方式存在值得商榷之處。最令人困惑的是法院“未判先罰”900萬元。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認為,在沒有判決之前,法院完全可以通過查封、凍結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直接罰沒了公司900萬元,等于是轉移財產,“涉案財產在沒有判決認定之前,是不允許這樣處理的”。
王殿學律師也認為,在沒有宣判之前先行罰沒,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有濫用職權之嫌。
對于“凍結896萬應收貨款”這一問題,郭華說,法院凍結令有兩種形式,第一種為原來是檢察院查封的,移交到法院后,通過法院凍結令的方式再次查封;另一種是法院越過檢察院直接凍結。他表示,此時,應該弄清款項是否涉及案情,如果與行賄等違法行為無關,就不應該凍結。
2015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
對此,其代理律師發現,檢察院、法院查封的3套房產中,有兩套是案外人梁女畫、梁浩名下的個人財產,“與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關系,不應該被查封”。
郭華認為,這個問題的前提是需要弄明白梁材是否用了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去買房,只有行賄期間所獲得的收入才算違法犯罪所得,其他利益不能納入這個范圍。但舉證責任在控方,若控方證明不清楚,法院就不能認定是梁材的非法所得。
張雪峰律師告訴記者,他們估算梁材約有價值3200萬的財產被查封、凍結或罰沒,但是,即使檢方指控成立,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梁材被判處的罰金也不會超過行賄款的兩倍即592萬元,加上應追繳的1309.9萬元違法所得,也遠不及3200萬元。
本報北京8月16日電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