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下車觸電身亡 保險賠40萬元
廣州一名男子下車時,因為車輛碰到高壓電線,不幸遭電擊身亡。這時,找保險公司理賠的話,應按第三者責任險賠償40萬元?還是按車上人員險標準僅需賠償5萬元?記者昨日獲悉,天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死者在下車以后已完全脫離車體并與地面接觸,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判決保險公司應按第三者的賠償限額予以賠償,即支付賠償金40萬元。
腳落地 觸電亡
2014年11月10日,廣州某運輸服務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司機羅某駕車,由孫某帶路行駛到河北省藁城市常安鎮后營村時,孫某從副駕駛位準備下車指揮倒車,不料正好車頂掛上了高壓電線,當孫某打開車門腳剛落地時,當場觸電身亡。根據《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所述,孫某是因電擊所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依據藁城市公安局常安派出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認定羅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后,運輸公司與死者孫某的家屬達成協議,由運輸公司一次性向孫某家屬賠償各種費用40萬元,孫某家屬不再向運輸公司追究任何責任。
焦點:死時在車內還是車外?
運輸公司向孫某家屬賠償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事宜。運輸公司認為,孫某的死亡是發生在下車之后,電流通過手部傳達到腳部接通大地導電致死,如果在車內,由于輪胎的絕緣是不會死亡的。比如駕駛員羅某就因為沒有下車著地逃過一劫,因此保險公司應在其投保的最高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內進行賠償。
對此,保險公司則辯稱孫某的死亡是在駕駛時下車突然死亡的,理應按照車上人員進行賠付,保險公司按照車上人員險賠償5萬元即可。
雙方因此產生爭議,最后運輸公司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40萬元保險金。
法院:死亡時已脫離車體
本案庭審中,孫某死亡是在車內還是車外成為爭議焦點。
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在事故發生當時,車輛的車頂卡住高壓電線,車輛整體導電,但由于輪胎是絕緣體,未與地面形成電流回路,故車上人員包括司機在內均未被電擊。從尸檢報告可知,死者的左足及右手被電擊穿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由此可以推斷死者從副駕駛位置下車以后,腳部已接觸地面,人脫離了車體,在關門的瞬間手部仍與車表面的導電體接觸,高壓電流與地面形成閉合回路而導致被電擊穿死亡。
雖然在涉案車輛行駛過程中,死者屬于被搭載人員,即車上人員,但在下車以后,死者已完全脫離車體并與地面接觸,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因此保險公司應按第三者的賠償限額予以賠償。法院為此判決,保險公司應該向運輸公司支付機動車輛保險賠償金40萬元。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