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去世 四個女兒告保姆被駁
陳女士等四姐妹雇傭59歲的保姆任某照顧癱瘓在床的86歲的母親,4個月后,老人發生骨折,后因冠心病死亡。由于認為任某擅自主張將老母親抱到椅子上導致骨折,繼而引發身體衰竭去世,四姐妹將任某和北京福雨雯新家政服務中心告上法庭,索賠38萬余元。敗訴后,四人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維持了原判。
去年10月13日,陳女士等四姐妹與二被告簽訂合同,雇用保姆任某,照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母親張老太,期限為一年,每月支付工資3800元。合同簽訂后,按約定支付了500元中介費和保姆費。
四姐妹稱,今年2月17日,任某擅自做主將張老太抱到椅子上,該行為未經她們認可。次日經醫院檢查,老人左股骨骨折、左側股骨頸骨折。同年3月1日,張老太因骨折導致身體衰竭去世。對此,任某和家政服務中心應承擔責任,故起訴要求二者連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8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四人無證據證明任某、家政服務中心對張老太實施了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致使其骨折,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故駁回起訴。敗訴后,陳女士等人提起上訴,要求二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二審中,任某否認其將張老太抱到椅子上,老人死于冠心病,單獨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合邏輯。家政服務中心也持相同的答辯意見。
市二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任某是否造成張老太骨折進而引起死亡。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張老太死于冠心病,現無證據證明其冠心病系骨折導致,且亦無證據證明任某護理不當造成了張老太骨折,故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陳女士等人上訴要求任某、家政服務中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