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泰安6月28日訊(記者 趙興超) 近日,泰安市南關派出所抓獲并處理了一個碰瓷的“高人”,嫌疑人為了保證碰瓷成功的幾率,竟然用鐵錘自斷手指。當事人主動提出給他治療,碰瓷者卻只要錢不接受治療,這引起了當事人的懷疑。碰瓷男子歸案后,警方正在對其做進一步調查。
6月25日下午,南關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在泰安南湖附近有人碰瓷,報警人請求民警幫助。值班民警趕到報警地點后,發現兩名當事人正在爭論。
報警人李先生說,自己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南湖附近一道路上行駛。行駛過程中,前邊車輛急剎車,李先生也猛踩了剎車。就在他慶幸自己反應快、沒有撞上前車時,只聽見“哐當”一聲,后面一輛電動車倒在地上。
李先生停下車上前詢問倒地的男子有沒有受傷,男子要求李先生陪其去醫院檢查。李先生覺得自己有責任,馬上帶他去了附近一家醫院。經過醫生檢查,倒地男子的手指骨折了。
李先生主動提出要給他治療,但受傷男子堅稱自己不需要,并提出讓李先生賠償1 . 6萬元。“受傷了哪有不治傷只要錢的?”李先生越想越不對勁,就撥打了報警電話。
經民警審查,倒地的男子名叫華鋼(化名),從外地剛到泰安不久,專盯三輪摩托車,以碰瓷為生。華鋼交待,自己的手指不是碰瓷時傷到的,而是用錘子砸骨折的。之所以自殘,是為了提高碰瓷訛詐的成功率。
山東東岳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鵬表示,如果被碰瓷市民沒有識破,“自愿”掏錢或走保險協商處理,碰瓷者就涉嫌詐騙。如果碰瓷者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被碰瓷市民賠償,可認定為敲詐勒索。
李鵬介紹,碰瓷者如果拿到的金額不大,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達到犯罪數額標準,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更嚴重的,還能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具有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情節,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