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的朱永瑞曾因販毒被判無期,后獲假釋。眼看考驗期將至,朱永瑞卻再次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現行。昨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公開宣判了這起案件,被告人朱永瑞犯販賣毒品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朱永瑞曾因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6年11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2年7月10日其被假釋,考驗期至2016年4月1日。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朱永瑞與趙某手機聯系約定以每克300元的價格向趙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并由朱永瑞將毒品送至北京市昌平區某地。當日21時許,被告人朱永瑞駕駛一輛寶來汽車到達上述地點時即被抓獲,偵查人員當場從其車輛和所穿衣物中起獲甲基苯丙胺109.32克。次日,公安機關又從朱永瑞的住處起獲甲基苯丙胺817.56克。
據了解,該案的“買家”趙某正在戒毒,他向公安機關舉報了朱永瑞,并愿意配合抓捕。隨后,趙某便打電話給朱永瑞,假稱別人托自己買毒品,后其同意以300元每克的價錢購買100克甲基苯丙胺。為了讓朱永瑞相信自己是真的要買,趙某還說到時候跟他一起去拿貨的人會給朱永瑞35000元,到時候分給趙某5000,朱永瑞同意了。晚9點左右,朱永瑞來到約定地點,警方當場將其抓獲。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朱永瑞販賣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嚴處。朱永瑞曾因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此次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販賣毒品罪,已構成毒品再犯,應對其從重處罰,同時應對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鑒于朱永瑞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且涉案毒品均已被公安機關收繳并未實際流入社會,故可依法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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