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4日從海南省高院獲悉,蒙冤23年的陳滿申請國家賠償966萬余元,3月14日已獲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根據王萬瓊律師提供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陳滿要求海南省高院賠償人民幣9661332.92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53777.64元;申請人誤工費3707555.28元;醫療費、后續治療費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23年的申冤費用支出100萬元。
海南省高院院長董治良表示,將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并組成合議庭,經過審理之后依法進行裁斷。陳滿案的糾錯是國家法治建設進步的結果。從過去的疑罪從輕原則,到現在的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司法理念的進步有賴于國家法治體系的進步。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1月13日,海口市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向海南省高院提出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于2015年12月29日在海口市瓊山區法院開庭再審此案。2016年2月1日在海南省美蘭監獄,依法對該案公開宣判,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并放火焚尸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法庭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當庭釋放。 (記者傅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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