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患病后請假在家休養,但單位卻以其未辦理正式請假手續為由與他終止了勞動關系。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徐某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和醫療期工資共計3萬余元。
2013年5月,徐某入職某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后被查出患有貧血、胃潰瘍等疾病。徐某向公司說明病情并請假準備治療。醫院為徐某開了藥,并醫囑其休息數周。徐某將診斷證明交給公司人事部門后就回家安心休養。沒想到未滿兩周,公司便要求徐某回單位。單位領導稱,徐某看病后未向公司提出正式病假申請,未經過公司審批,屬于無故曠工。按照公司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徐某后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及拖欠的醫療期工資,但仲裁委只支持了徐某關于醫療期工資的訴請,駁回了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最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醫療期工資共計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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