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賠償死者家屬17萬余元
趙某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團的海拉爾8天7夜游,在旅游途中突發心梗致死,為此,趙某的家屬將旅行社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00余萬元,保險公司在人身意外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日前,海淀法院復興法庭審結了此案。
家屬為意外索賠百萬
趙某的家屬訴稱,地陪人員缺乏導游知識和經驗,在服務態度、急救藥物配備等方面存在問題。在險情出現時,居然找不到人,也沒有采取急救措施,致使趙某的病情無法挽回。家屬起訴請求判令旅行社賠償醫藥費、火化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余萬元,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
庭審中,旅行社辯稱,趙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導致,與公司無關。公司盡到了救助義務,不存在過錯。趙某違反法定及約定義務,隱瞞健康狀況,其應自行承擔責任。
查明地接人員未施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11時許,趙某在呼和諾爾自由活動期間突然出現昏迷,后被送往海拉爾。12時52分,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后醫院出具死亡記錄及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趙某患有冠心病史,死亡原因為心肌梗塞。庭審中,經詢問,旅行社認可地接人員未對趙某進行緊急救治,但認為地接人員當時協助尋求了幫助。
旅行社被判擔責兩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形成了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查明事實,趙某患有冠心病史,趙某的死亡原因系自身所患疾病所致,趙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旅行社應當采取例如攜帶救治老年人常見疾病的急救藥物、安排具有應急救助技能的導游人員等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根據查明事實,地接社安排的地接人員未取得導游證,不具有從事導游活動的資格,也未攜帶相關的急救藥物,地接人員未第一時間采取緊急救治措施,上述行為對搶救趙某的時間造成了一定的延誤。另外,該團行程緊湊,容易誘發冠心病的發作。綜上,法院認為地接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未盡到救助義務,對趙某的死亡承擔20%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旅行社向趙某家屬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7萬余元。宣判后,趙某的家屬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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