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人聚餐后各自散去,沒想到其中一人因酒后駕車,發生車禍不幸身亡。隨后,死者家屬將同桌飲酒的幾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月5日,安康市漢濱法院吉河法庭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胡恒生前跟隨師父唐松學習櫥柜安裝技術。2015年5月2日晚,唐松約胡恒到其親戚曹兵家中就餐,在場的還有曹兵另兩名朋友。席間大家相談甚歡,也喝了不少酒,飯后胡恒等4人返回唐松的出租屋準備休息。
但隨后胡恒又騎摩托外出辦事,當行至316國道“改線路”附近時發生車禍導致死亡。經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胡恒有醉酒、超速行駛的過錯行為,與對方司機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發后,死者胡恒家屬向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事發當晚唐松等4人未能制止胡恒飲酒,及放任胡恒酒后駕車導致其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為由,要求4人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萬元,并支付精神撫慰金5萬元。
此案經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導致調解無效,隨后合議庭考慮到死者胡恒家庭實際狀況和家人精神上受到的嚴重打擊,根據公平原則,判決由曹兵及其兩個朋友各給予胡恒家人經濟補償3000元。
而因唐松將胡恒帶至曹兵家參加宴席并飲酒,在返回自己出租屋后,明知胡恒已飲酒而對胡恒駕駛摩托車外出沒有進行有效勸阻、制止,因此唐松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關照義務,應就胡恒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唐松賠償死者胡恒家人1.3萬余元。
另一方面,死者胡恒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醉酒駕車,對造成自身死亡,存在重大過錯并負主要責任。該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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