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5年退伍轉業,2009年開始任廣州白云區太和鎮城管執法中隊隊長。在任期間,王寶林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在拆違過程中先后21次受賄432萬元,黃金制品500克(折合人民幣158830元)。另外,其在任期間本人名下銀行賬戶有2071.89萬元現金存入,扣除賄款及合法收入,尚有689.51萬元財產來源不明。日前其被控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于廣州市中院受審。
涉嫌受賄放任違建
如今年近50歲中的王寶林,案發前擔任太和鎮城管執法隊隊長職務,主持太和城管的日常工作,以及對違章建筑的拆除。
2011年3月,太和鎮一名違建業主鄧某為保房屋不被強拆,先后3次向王寶林賄送現金70萬元。當年11月,鄧某的違建房仍遭強拆,王寶林將70萬退還。
違建業主王某在太和鎮大源村、謝家莊村有兩處違建房屋,2010年7月開始動手基建。一天上午,王寶林帶執法隊來到王某的工地檢查,并告知樓房屬于違建。8月上旬的一天,王某約王寶林到合龍水庫邊的江村漁家吃飯,飯后王某送上3萬元。9月太和鎮執法隊再次到工地要求停工,王某提前一天約王寶林吃飯,再次送上3萬元。統計顯示,王某先后9次向王寶林賄送現金共計100萬元。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與上述情況類似,在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間,王寶林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在查控和清拆違建過程中,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鄧某、王某、饒某等人賄送的人民幣432萬元,黃金制品500克(折合人民幣158830元)。
與此同時,王寶林任職期間,其在華夏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賬戶先后有2071.89萬元現金存入,扣除受賄所得及有證據的合法收入,差額達689.51萬元,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并不能說明來源。證據顯示,王寶林在任2年期間的合法收入只有約37萬元。
該案日前在廣州市中院一審,王寶林對受賄事實及數額無異議,但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罪予以否認,聲稱那些存款是其在進入城管之前倒賣油、米所賺取的。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庭審現場
王寶林受審時表示,這些受賄都是中間人介紹的,“中間人都在當地有權有勢,我不敢得罪,不想成為他們的敵人”。并將城管中隊比喻成一座廟,“廟里有很多菩薩,我肯定不是最大的菩薩,也不是最小的小鬼。他們到廟里來上香,肯定不是只給我一個上。”他稱自己當了20多年兵,打過仗,負過傷,“人都是有兩面的,以前大家看我正面,現在看我背面”。(吳筍林 王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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