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仍在醫院接受治療的李舒舒。
交警認定李舒舒橫出道路是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對自己被碾斷腿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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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即將被貨車撞的1歲女童雯雯,在危急關頭沖上去將其推開,導致腿部被碾壓。昨日,佛山市順德區交警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為李舒舒橫出道路是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應在此次事故中負一定責任。
“為什么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責任?”有市民認為,李舒舒沖出馬路是建立在雯雯將遭遇車禍時的行為,如果沒這個大前提,雯雯和李舒舒均不會受傷。
另一肇事車也要負責
據調查,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另外還有一輛肇事車。交警認定事故經過時認為,當時車主陳某某橫停在康德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車,車身右側橫出了道路,其未按規定地點停放機動車,其過錯行為是導致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記者來到現場走訪時,一名目擊者回憶,這名小客車司機從大良驅車來樂從,是為了到漁×樓吃水蛇粥,附近既沒停車場,也沒停車位,就臨時將車停在了飯店旁。由于車身比較長,車尾就伸出了路面約1米左右。“貨車司機開車過來時,可能被這輛客車擋住了視線,沒有及時發現剛剛走出門的舒舒和雯雯兩人,才導致了交通事故。”
對于這種說法,也有目擊者表示不太認同:“貨車的駕駛室位置很高,這輛車擋不了多少視線。小客車違章停車可以處罰,但要他對這起事故負責就有點過了,我認為還是肇事貨車的責任更大。”
事故責任一分為二
昨日,記者在由佛山市順德區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看到,交警認為雯雯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其過錯是造成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相應責任。李舒舒為了制止雯雯橫過馬路,其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其過錯是造成其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這起事故的認定分為兩部分,其一是在曾某某(貨車肇事車司機)、陳某某、雯雯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過錯行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與陳某某合上雯雯的過錯行為的作用相當,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負同等責任,陳某某、雯雯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即雯雯要為自己受傷負25%責任。
其二是在曾某某、陳某某、李舒舒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過錯行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與陳某某合上李舒舒的過錯行為相當,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陳某某、李舒舒共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即舒舒要為自己受傷負25%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