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對近一年來國家出臺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和政策,以及嚴重侵害兒童權益案件進行了整理、篩選,發布了《2011~2012年度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2012年3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專章;國務院頒布《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在制度層面,我國為未成年人這一群體設置的“保護傘”張開得更大。
然而,報告同時顯示: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案件仍然存在,并且有增無減,針對兒童的社會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還在不斷發生。
“從報告中這些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可以看出,法律在保護兒童方面失去了應有的震懾力。”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
2009年轟動全國的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經媒體曝光后,引發了人們對“嫖宿幼女罪”這一飽受爭議罪名的討論。2011年,陜西略陽縣村鎮干部輪奸12歲少女最終被以嫖宿幼女定罪。近日,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接連發生兩起類似案件。在連續3年的報告中,這類案件都“榜上有名”。“嫖宿幼女罪”屢遭詬病的另一個原因是,在媒體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當事者大多是公職人員。
佟麗華指出,類似的事情仍然在不斷發生,“我們明白問題的癥結在哪兒,不知道向立法機關呼吁了多少次,但案件總在發生。”
從1997年《刑法》修改將嫖宿幼女設為單獨罪名時起,圍繞該罪名存廢與否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多年來,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曾多次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認為對凡是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都應該按照強奸罪依法嚴懲。
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按照強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般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從法律規定來看,嫖宿幼女的量刑顯然比強奸幼女要輕。
嫖宿幼女罪的判定需要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作為標準,因此,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的主要區別在于,嫖宿行為帶有交易的性質,即給被害人一定財物。
報告認為,奸淫幼女與嫖宿幼女兩者實質上沒有不同。《刑法》之所以把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從重情節,目的是為了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對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予以嚴懲。奸淫幼女的行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錢就另當別論,但目前《刑法》卻規定了兩個不同罪名,給此類案件留出了口子。
佟麗華表示:“嫖宿幼女這個罪名存在本身就是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不尊重,予以取消不是復雜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