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條消息在網上瘋傳,鄭州警方偵破一起盜車案件后,要求車主王先生支付3.8萬元破案“獎勵費”才能領車,并聲稱該費用有據可依。昨日,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負責人表示,是車主領車心切,拿著3.8萬元現金來領車,警方并未收取車主的任何費用。
【網傳】
警方向車主索要破案“獎勵費”3.8萬
據網傳,2012年2月2日,王先生發現自己價值25.78萬元的越野車丟了,隨即報案。兩天后,他接到鄭州警方通知,車找到了。王先生遂到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領車。卻被一位警官告知,要支付“獎勵費”3.8萬元,并聲稱該“獎勵費”是依據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這一條例。
王先生不想拿錢,遂向警方討要說法。民警對其解釋,這個錢應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出。于是,王先生找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表示:你先墊付,讓鄭州警方出個票據,我們這兒再以其他方式報銷。這樣折騰了十幾天,因為3.8萬元錢沒到賬,王先生一直無法提出自己的車。
【警方】
失主曾送獎勵費上門但警方沒要
昨日,記者就網傳的“3.8萬元獎勵費”一事向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求證。文化路派出所負責人稱,網傳的“獎勵費”一事純屬子虛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