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東)省法制辦網站公布了《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送審稿)》(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征集立法意見。相對于1998年出臺的老條例,新條例對“見義勇為”進行了重新定義。
《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30萬元和行為發生地的地級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15萬元以上的撫恤金。
見義勇為確認范圍擴大
條例明確,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相比此前的定義,新定義更加寬泛。
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范圍也同時擴大。“治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戶口協管員等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協勤人員在工作中遇有違法犯罪人員暴力抗拒的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與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的,或者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災害事故或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不顧個人安危,搶險、救災、救人的”也視為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