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樂是一名在永寧縣上中學的13歲女孩,她學習成績優異,但卻有著悲慘的身世:母親離家出走、父親自殺身亡,年幼的她只得與祖母相依為命。如今年邁的祖母已無力承擔樂樂的學費,樂樂不得不尋求獲得國家困難救助。然而走這一步卻讓樂樂必須做出一個艱難選擇——向法院起訴宣告母親“死亡”。
1998年,樂樂的母親萬某在剛剛生下樂樂后便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樂樂的父親董某也于2003年自殺身亡,樂樂從此只能與祖母相依為命。在完成了小學、初中的學業后,如今即將進入高中的樂樂再也樂不起來,因為年邁的祖母已無力承擔她的學費。為了樂樂,祖母想申請國家困難救助,但有一個先決條件,必須證明樂樂是孤兒身份。
無助的祖孫二人來到永寧縣望遠司法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祖孫二人可以通過依法讓法院宣告萬某死亡來達到申請國家困難救助的條件。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樂樂的母親萬某確系下落不明滿4年,工作人員代理祖孫二人向永寧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萬某死亡。法院立案后,經過長達一年的公告期,終于在日前開庭審理后,下達了萬某死亡的法律判決。樂樂在傷痛中拿到法律文書,走上了申請國家困難救助之路。(記者 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