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2個“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到來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始對反家庭暴力法進行立項論證。反家庭暴力法能否盡快列入立法計劃并出臺,備受全社會關注。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和睦、穩定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我國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可見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條款當中,但多屬于宣示性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無法作為判案的依據。雖然已有28個省份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或政策,90余個地市制定了相關政策文件,但是,地方反家庭暴力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為依據,難以對現有法律有所突破,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經常是很高的證據認定標準、中庸的解決方式、極低的處罰措施。因為對家庭暴力干預和打擊不力,引發的投訴呈上升趨勢、惡性案件時有發生且呈蔓延趨勢。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出臺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不僅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不受暴力侵害,而且有利于完善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對于進一步增強群眾的法制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對于提升整個社會的法制道德水平有著重要的意義。
根據聯合國《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施暴者,也不僅僅是保護婦女,而且包含預防、制止、救助、懲罰在內的一整套制度措施。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社會廣泛參與、充分論證,平衡好家庭關系中的各個方面,使之真正成為和諧社會建設和人的幸福自由發展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