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領域問題是很多社會問題的源頭,婚外戀、一夜情等行為嚴重沖擊著傳統的婚姻家庭關系,導致離婚率攀升、單親家庭子女增多、家庭暴力嚴重等現象
婚姻家庭立法呼喚民族倫理傳統的回歸。這種回歸應當按照全人類的共同倫理,按照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盡力改良婚姻家庭生存的社會土壤
“在男方父母的財產比女方父母多這樣虛構的命題和條件下認識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并就此認定會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的不平等,這是社會情緒,并非法理。”對于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引發的話題,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升這樣評價。
近日,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1年年會暨臨安法院第四屆“天目法苑”論壇在浙江省臨安市召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產生的影響及婚姻家庭立法問題成為討論的焦點。
浙江省的法官及專家認為,在婚姻異態頻發、婚姻家庭觀念發生變化的今天,應當考慮婚姻家庭立法是否該回歸傳統民族倫理傳統。《法制日報》記者為此進行了深入調查。
新司法解釋下的財產分割
民政部公布的2011年全國民政事業三季度統計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個季度,全國有146.6萬對夫婦辦理離婚登記,平均每天有5430對夫婦離婚,比去年同期增長12%。
“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固需要法律的保障。”臨安市法院院長毛煜煥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近年來,臨安法院辦結的婚姻家庭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法院辦結的婚姻家庭糾紛中,大部分涉及婚姻財產糾紛。
“婚姻財產糾紛數量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存在立法模糊。”臨安法院民一庭庭長程建新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明確了婚姻關系中的房產歸屬,也為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當事人確立了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
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明晰婚姻財產歸屬上的作用,浙江律師楊慧麗頗有感觸:“雖然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已經施行了10年,可到現在還會有人問,是不是結婚8年以后婚前的房屋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卻不一樣,盡管施行不過兩個多月,但鄰居大媽、賣菜大伯都知道父母掏錢給子女買的房子,只要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制日報》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了房產的歸屬,有利于司法實踐中對此類糾紛的處理,但“父母為子女購置的汽車如何明確歸屬”這一問題又隨之出現。
記者通過走訪了解到,圍繞這一問題,基層法官和律師之間出現了3種聲音:其一是屬于共同財產;其二是屬于個人財產;其三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的“不動產”的產權歸屬是否包括公司股份、車輛、船舶,是否可以比照類推適用?對此,浙江律師柯直認為,我國夫妻財產制是法定制和約定制的結合,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實行的是法定制。明確房產歸屬,從立法背景及民意的角度出發,主要是考慮畸高房價和離婚率增長并存,父母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主要針對的是房屋這一類不動產。從立法一致性的角度出發,第七條中的“不動產”不可以比照類推適用。
“目前,離婚可以說是一場關于錢的戰爭,現實中不乏夫妻雙方為爭奪財產而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共同財產或偽造共同債務的情況,法院若不受理此類案件,婚姻關系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保護。”浙江律師王欣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婚內夫妻共有財產維持這一制度,回應了現實的需要,但仍要考慮夫妻協議離婚時可否就財產分割判決作出變更等后續操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