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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下午,備受關注的許云鶴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案件,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事情還得從兩年前說起。2009年10月21日,在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天津市民許云鶴與王秀芝老太太之間發生了糾紛。年近70歲的王秀芝老太太稱自己被許云鶴駕車撞倒在地;許云鶴則認為自己并沒有撞人,他主動停車,下車攙扶,是助人為樂。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許云鶴賠償王秀芝10.8萬余元。最終,許云鶴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現場,當事人雙方爭論的焦點在哪里?該案又為何會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庭審現場,雙方對事件描述大相徑庭
在8月22日的庭審現場,當事雙方對兩年前事件發生時的一幕進行了描述。
許云鶴說,2009年10月21日,他行駛在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最左面的車道,這時一名老太太橫跨半條馬路來到中間的護欄,在跨越護欄時被護欄絆了一下,一下子摔倒在地,就倒在他的車前。
許云鶴稱,當時他將車停下,下車攙扶老太太,沒想到一碰老太太,她就直喊疼。于是,許云鶴撥打了120。后來,老太太說要借電話用,當許云鶴把電話借給她時,她在電話里說自己被車撞了,讓人趕緊來。
據許云鶴介紹,老太太的女兒趕到現場后,直接表示讓他“拿8萬了事”。一年多后,老太太到法院起訴了許云鶴,要求賠償醫療費等16萬余元。
而事件的另外一方王秀芝老太太的說法則與許云鶴的說法大相徑庭。
在法庭上,王秀芝回憶了當天的詳細情況。她說,當她爬過中心護欄時,看見許云鶴的車飛快地開過來,于是就站在護欄旁邊準備躲避一下,沒想到車子還是撞到了自己的腿部,自己被撞彈起后,趴在車前部,又摔倒在地上。
醫院檢查結果表明,王秀芝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
雙方各提出兩項訴訟請求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許云鶴賠償王秀芝10.8萬余元。
法院判決理由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沒接觸。假設雙方并未發生碰撞,原告自己摔傷,但被告在并道后發現原告時距離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一審判決稱,王秀芝因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屬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許云鶴也要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
許云鶴難以接受法院假設自己“驚嚇”到王老太的判決理由,更加難以接受10余萬元的罰款數額,因此提起上訴。
在二審庭審現場,上訴人許云鶴提出了兩條上訴請求:一是撤銷一審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二是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許云鶴的律師陳述兩條上訴請求的理由時認為,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王秀芝受傷到底是否與碰撞有關,不應按照交通事故處理。而一審判決是根據猜測和假定作出的,沒有證據支持。
其次,王秀芝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系其拒絕治療導致,應該自己承擔責任。同時,跨越護欄屬于違法行為,被上訴人應該負全部責任。
而此案的被上訴人王秀芝也同樣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一是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二是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王秀芝的律師陳述其理由時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將“接觸”作為法定要件,因此此案屬于交通事故;上訴人駕駛沒有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上路屬違法行為,且制動不及時,在交通事故中負有過錯責任;其撥打120送被上訴人去醫院等行為,是依法履行救助義務,并非助人為樂。
此外,上訴人沒有繳納強制保險,應該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